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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部门联合发文:违反“一费制”可撤职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4:04 新华网

  《暂行规定》中指出,对违反“一费制”规定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等处罚。

  近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施行了《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纪律方面对教育收费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违反“一费制”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今年秋季入学是监督重点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要求,在今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依照《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典型违纪行为要公开曝光。据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暂行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助于切实解决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乱收费问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

  纪律处分涵盖各个层面

  《暂行规定》共15条内容,明确指出,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暂行规定》有10条内容是围绕如何对各种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进行处罚而制定。其中,根据违规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区别,又有详细的处罚标准。例如,对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以及将各种税费在学生注册中“搭车”收取,或与入学挂钩“设卡”收取的情形,可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对有关单位、部门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的行为规定如下:不按时足额将教育收费“一费制”资金返拨给原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同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对群众举报不认真核查,致使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照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暂行规定》中强调,中小学教育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指出,本规定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体检住宿可统一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于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

  据介绍,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即因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引带产生的,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费用;另一类为可选择性费用。其中,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为住宿生的住宿费;高中阶段择校生的择校费;城镇中小学生体检费,每生每学期6元;高中阶段教育的会考费,每门课8元;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要求),校服的制作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费用。而可选择性的收费是指中小学组织课外和其他活动,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确需收取的费用。(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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