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级别”不同惹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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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有关部门专门研究尽早拿出对策以解决 我国目前有近亿个独生子女家庭,如何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一次性奖励备受各方关注。而各地制定的奖励政策都有所不同:北京、上海的条例明确了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容易落实;广东的则是单位来发放奖励或补助,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难题。 本报讯记者罗颖报道:“我是广州市第一个申请独生子女证的,到现在我们这批人退休了只能领取3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而2002年9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却能领6000多元。”54岁的退休职工陈润润实在想不通。 今年4月,陈润润领着东山百货大楼192名职工把“东百”告上了东山区法院,其中13人就是为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而来。 奖金相差悬殊 “我在1979年2月2日生下女儿,之后就申领了独生子女证,在广州我是第一个。”对于此事,陈润润口气中一直透着自豪。 1999年2月,50岁的陈润润离开岗位,成了“东百”一名退休职工。 2002年11月中旬,“东百”通知退休职工回单位领钱,几十名老人当场傻了:“同是计生奖励,为什么有人能领到6000多元,而我们只有区区300元?” “其实在我们那时候是完全可以生两个的,但大家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按理说应该得到更多的奖励,没想到却是相反。”不只是陈润润,所有人都很想不通,大家才决定上法院“讨个说法”。 按规执行无错 “东百”在答辩中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休职工的计生奖励,在2002年9月1日以前退休并生育独生子女的职工,按“穗计生发(2002)40号文”《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独生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和《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对只生一孩的退休职工退休金加发5%,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单位定。只有在2002年9月1日之后退休的职工,才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执行,只生一孩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给予奖励。 “东百”表示,他们正是严格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发放计生一次性奖励的。陈润润等13名原告都是在2002年9月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不适用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除了陈润润因为还有其他诉求,案子还没有结果之外,另外12人的状告“东百”最终在7月21日以调解告终。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一次性支付一笔安慰金。 此案很难判决 “对于这个案子,调解应该是最佳途径了———被告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确没错,而如果非要咬文嚼字,所谓‘奖励金额由单位定’,给一块钱也可以说给了;但从人情常理考虑,以一个时间为界,一前一后差别太大也的确让人难以接受。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其实很难作出判决———根据法规,发多少钱的决定权在单位手上,不可能由法院没凭没据地来要求单位应该支付多少。”东山区法院调研科潘思明科长告诉记者。 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2年9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确实无法适用2002年9月1日之后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这个问题近期群众反映较多,他们专门就此问题与省计生委法制处进行了研究,争取尽快提出对策予以解决。(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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