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施户籍新政 原各类户口统称湖北居民户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4:49 温州新闻网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龚升平)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大动作,延续了54年的、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人群的规定将被取消。2004年1月1日,我省将实施新的户籍制度。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省政府已经批准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唐国清介绍,新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几个月时间准备,目前出台的只是一个总的框架性意见。今年11月部署全省改革的具体方案,2004年1月1日全面推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进行统一管理。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武汉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按照2006年前逐步放开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落户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户;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年以上的,本人可在所在城市落户;在城市落户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公民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照顾其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当地落户;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一定标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 军转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子女申报户口不受学历限制 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转干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学历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报居民户口。 放宽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 未成年子女,不受条件限制,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经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准予落户。非婚生育、被遗弃的婴儿凭有关部门证明入户;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可不迁户口 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由自己决定是否迁移户口。我省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外省来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就读的学生,户口迁移按国家政策执行。 外出被注销户口的可在原籍恢复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迁移政策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的人员,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审核并补发后,再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已回原籍居住人员,应予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来源:楚天都市报)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