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自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征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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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20: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张毅)商务部27日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20%至79%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这是我国首次以欧盟整体为对象进行的反倾销案。 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该案的初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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