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昨日获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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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1:17 北京娱乐信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会 行政许可法昨日获通过 据新华社电27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表决,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号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 据新华社电27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比较好地贯彻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会议还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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