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不得强制婚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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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2:21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针对近日有个别媒体和专家称,婚前医学检查是领取结婚证的必经步骤,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也暂时不会取消,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27日重申: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各地不得搞强制。 这位负责人强调,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和证明材料。 个别媒体和专家近日提出,取消强制婚检与母婴保健法中有关规定相冲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处长肖登峰认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确有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2001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婚姻法时也有部门和专家提出把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并未采纳这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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