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原则,本报为您详细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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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2:24 燕赵都市报 | ||
行政许可法获通过 据新华社电 27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表决,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号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 解读A:仅六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解读B:不得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保护伞” 你的产品想进来,我设门槛拦住你,个别地区曾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在本地销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 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解读C:行政审批按标准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解读D:行政审批不能“一拖了事” 三年办不下一个企业的批文,为盖一个章跑断腿,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的过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让当事人感到十分无奈。行政许可法从方便老百姓办事的角度考虑,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解读E: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解读F: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解读G:法律严禁违法转让行政许可 在我国,倒买倒卖行政审批批文的现象曾一度呈现泛滥之势。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向这一行为说“不”,明确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H:向资格考试中的牟利行为说“不” 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钱”。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向借资格考试牟利的这两种行为说“不”,规定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解读I: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 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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