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禁食野生动物法诞生,违者最高可罚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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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2:59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据深圳商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昨天下午获得通过。据悉,这是我国首部禁止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 三类野生动物禁吃 规定中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主要是三类:(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规食用最高可罚万元 本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食用者,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业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查处的野生动物怎么处理 据悉,这次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在《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扣留的野生动物,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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