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政策扩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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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5:25 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上海8月27日电 27日,上海市政府向第五批共9家跨国公司在沪机构颁发了地区总部证书,同时出台四方面政策,扩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功能。 扩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功能。鼓励上海市商业银行根据央行和银监会的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结算账户进行操作。 赋予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地区总部在上海设立出口采购中心。以投资性公司作为地区总部的,可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其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 经上海市科委等部门认定的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地区总部人员可申请2年—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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