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五大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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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6:49 楚天金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王继明实习生揭晓芳昨日,武汉市司法局负责人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的五处变化作了详细解释。见义勇为者首次成为受援对象 这是《法律援助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按此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费用由政府“买单” 9月1日起,帮援助对象打官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费全部由政府“买单”。昨日,武汉市司法局要求,从明年起,各区法律援助经费必须按照3至5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还将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开展法律援助经费社会捐赠的试点工作。申请证明有变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所持证明材料调整为以下三项: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武汉市司法局确定,凡收入低于武汉市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管辖范围调整 申请地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受援对象想告哪个地方的单位或个人,就到该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律师义务更明确 各律师事务所都有义务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如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将被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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