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报者不提供居住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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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7:32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赵威 通讯员 杨巨生)随着《暂住证》的取消,沈阳外来人口管理一度出现了真空,为此沈阳市公安局于8月26日发布《关于外来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实行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免费申报登记 《关于外来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中规定,凡是没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居住3日以上的外地来沈人员,均应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同时,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口,应当由本人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接待外来人口在本单位内部住宿的,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上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房屋的外来人口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民在家中接待外来人口的,应当在3日内与外来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外来人口居住地变迁要及时注销 外来人口在沈阳市居住地址变迁的,应在3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址变更登记,外来人口离开沈阳市时,应按照登记程序申报注销。外来人口已办理的《暂住证》有效期限未满,且居住地址没有变化的,无须另行申报居住登记,《暂住证》有效期限已满或届满时,应当重新申报居住登记。外来人口已申报居住登记的,需要出具在沈居住的证明时,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居住登记证明》,未申报居住登记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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