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房屋不得擅改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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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7:4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舒阳)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在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西安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已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西安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改造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经常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和基础结构,禁止在架空楼面上超标准增大荷载,禁止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禁止其他破坏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因使用需要开凿墙体或楼地面、扩大或移动门窗位置、拆改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外观等涉及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施工前必须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须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防险情部分房屋定期普查 条例草案规定,如果房屋受到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发生爆炸、火灾、撞击等,经组织或个人举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采取安全防治措施。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部分房屋定期检查: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及公共娱乐场所每五年进行一次普查;超过房屋使用年限的,每两年普查一次,列入危房管理,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后,允许继续使用的,每两年普查一次。 到使用年限须进行安全鉴定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相关责任人根据房屋使用安全情况可申请安全鉴定,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必须申请安全鉴定:房屋使用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的;交易中受让人对房屋使用安全提出异议的;对原有房屋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6层以上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施工区周边房屋使用安全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对距基坑边新建建筑物高度1.5倍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安全鉴定。 房屋危险未解除不得“经营” 条例草案规定,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四种情况处理:一是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观察使用;二是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的,停止使用;整幢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危险房屋在未解危治理之前,不得出租、转让、抵押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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