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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换岗位 要付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8: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民工跳楼秀系列报道”刊出后,读者纷纷打进热线,投诉各种劳动纠纷。昨日,值守本报热线的律师张梦颖就读者关心的这类普遍问题予以了解答。

  用人单位无权收取押金

  昨日,李小姐投诉称,她今年大学毕业后到一家企业应聘会计工作,对方要求她一次性交
纳3000元的“入厂押金”,李小姐对此产生了疑问:“该企业的做法合理吗?我已经交纳了押金,现在该怎么办?”

  张律师说,根据劳动部《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把收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目前此类收费名目多为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公物抵押金、岗位保证金等,更有甚者为捐助费。因此,李小姐应拒绝交纳3000元的“入厂押金”,已经交纳了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退还。

  用人单位不予退还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岗位

  市民王先生前不久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王先生担任公司的驾驶员,月工资1000元。当时应公司要求,王交纳了500元风险金。王先生到公司上班当天,即被告知其工作岗位已经调整为公司销售员,待完成销售任务后再从事驾驶工作。王先生对此感到很迷惑。

  据张律师分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作岗位的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条款作出变更。如果求职者不能胜任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变更;相反,如果求职者能够胜任约定的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变更职工岗位。王先生若没有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情形,公司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则违反了合同约定。王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要求退还500元的风险金。

  工伤事故责任不能“自负”

  外地来蓉务工人员张先生与一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建筑公司的搬运工,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现在出了工伤事故,建筑公司以已经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有关费用。这一约定是否有效?

  张律师说,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理的条款,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责任,所以应该按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实习生伍欣记者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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