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9月1日起浙江省贯彻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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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8:17 青年时报 | ||||
可能影响环境的规划须听证 公众意见成为审批前提,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时报记者 张 露 时报讯 为减少环境污染,日前省经贸委表示,浙江皮革业禁止新建、扩建小型制革企业。浙江类似以传统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型生产方式为主,产生大量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企业不少。因为建设项目规划时没有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失误和教训不少。 近年来,政府部门和公众越来越鲜明地意识到,如果在规划时就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则可避免类似的损失。 从9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后,政府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建设项目规划前,必须对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昨天,浙江省有关部门专门召开会议,落实该法在浙江的实施。 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最大亮点。 公众参与规划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公众意见将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样的规定,是在以往的环保法律中所没有的。也就是说,以后规划审批中,公众也能参与其中了。 规划程序将做改动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而且,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内容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将不予审批。 这样的规定就改变了政府拟定规划的常规方式和程序,确立起更加公开和民主的决策方式和程序。省人大副主任李志雄说,该法将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该法在浙江的实施,也将对浙江生态省的建设加上重重的一码。 评价失实追究责任 该法实施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将不仅是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而且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参与,并负责对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 如果规划编制机关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将对直接负责人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建设单位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一旦发现,将被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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