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企业借口不缴纳 职工可据理力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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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8:25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我市某公司近日被判替原职工补缴相关费用 本报讯 (记者涂孝宏陈心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作出终审判决:我市某科技发展公司应为公司原职工陈某、章某、吕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在执行期内,企业没有履行。昨日,三职工在开元区人民法院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手续。 这三人是我市下岗职工,去年7月应聘为该公司业务推广员。公司招聘时承诺,底薪470元加绩效奖金,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但是三人后来发现,公司并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三人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应为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不服,遂向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法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支付给三人的工资已包括社会保险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并未体现社保三金以工资的形式发放,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确认,维持原判。 章某对记者说:“当初公司承诺,如果第一个月能完成业务指标,第二个月就正式录用。我第一个月很拼命,到街上摆摊设点为公司拉了许多客户,好不容易完成了公司下达的指标,可是,在后来的几个月里,公司的承诺并没有兑现。”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认为,社保费用不能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职工,二者的资金渠道是不同的,不能混淆。社保费用是按工资比例来缴交的,如果工资中包含了社保费,那么社保费的计算就会出现混乱。如果有企业以“工资已包括了社保费”为借口而不缴纳社保费,职工可以据理力争。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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