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禁食三类野生动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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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8:43 南方都市报 | ||
深圳立法禁食三类野生动物 相关《规定》获市人大通过10月1日起执行,食用者将罚款1000元 深圳究竟应该禁食什么类型的野生动物?昨天,这一争论尘埃落定。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天正式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若干规 禁食三类野生动物 《规定》明确,禁食的野生动物包括三类:一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但并不是所有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都被禁食。此次通过的《规定》明确,“国家或者广东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王璞解释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驯养的野生动物,经过三代繁殖,具有成熟的驯养技术,达到一定规模后可以食用。 扣留野生动物最长15天 《规定》对出售、经营、组织、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重罚。明确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可处1000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罚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执法过程中,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但扣留、封存最长不得超过15天。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被没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动物不予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普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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