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有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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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8:58 解放日报 | ||
【最新报道】 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实施 本市积极制订配套措施 本报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本市有关部门根据《条例》,正着手制订相关配套措施。 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法律援助。1995年8月,浦东新区建立了全国第一家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市和各区县都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妇联、残联、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延伸到234个街道和乡镇,形成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迄今,本市法律援助中心(站)已义务接受法律咨询30万余人次,免费代理民事、行政案件5165件,办理刑事指定辩护案件9595件,有效保障了援助对象的诉讼权利,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条例解读】内容创新保障明确 即将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有何特点? 政府责任明确以往,各地实施法律援助的主要依据,是司法部发布的有关通知。现《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标志着法律援助有了制度保障。 受援门槛降低《条例》对“经济困难”未设立统一标准。上海将根据本市家庭经济困难标准,设定法律援助标准,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者住所地与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执行。这为外来人员在沪申请法律援助,又降低了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援助范围更广《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内容,除了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外,增加了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三项内容。同时,各地可以对法律援助范围作补充规定。 提高律师报酬以往,法律援助依靠律师免费服务。现《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办案补贴。目前,本市办案补贴为民事案件800元,刑事案件1000元。据悉,本市正考虑进一步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以尊重律师劳动,提高办案质量。 执法更趋规范《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机构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时间节点。如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在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24小时内,将该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等。 援助也负法律责任做好事也不能随心所欲。《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要承担法律责任。 【援助实录】喜忧参半看“援助” 70多岁的老殷夫妻俩,多年来有股怨气一直憋在肚里。几年前,邻居张家乘老殷夫妇不在家,将原先向里开的门朝外开,影响了殷家的采光和通风。老殷多次向物业管理部门和居委会反映,都未解决。去年3月,张家将房子卖给了王某。王家装修时又将木门改成高大的防盗铁门,还将殷家的墙体打穿。老殷与之交涉无果,遂向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区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取证后,决定代理老殷夫妇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家拆除防盗门,修复殷家损害的墙体。老殷夫妇终于露出笑脸。 1997年以来,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站),共收到群众锦旗120多面,表扬信800多封,8个单位和7位个人分获全国和部、市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 同时,本市法律援助工作者也有不少忧虑。如一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不切实际或不顾法律规定提出过高要求等。 外地来沪妇女李某,与本市职工陆某同居,并怀了孩子。不久,陆某发现李某在外行为不端,即解除与其同居关系。李某大吵大闹要陆某给付赔偿费,遭到拒绝。李某临产时,某镇政府出钱将李某送入医院。产后李某以不出院相要挟,继续逼陆就范。陆某到医院将孩子抱走,李某遂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李某请求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即派出律师实施援助。后李某多次表示对律师工作不满意,法律援助中心先后为其换了7名律师,李某仍不满意。法律援助中心最终搞清李某并不要孩子,而是要向陆某索讨赔偿费,以致法律援助无法进行。 据了解,由于以往法律援助制度不尽完善,如过多强调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强调律师免费服务,以致律师掏钱提供法律援助,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质量,使一些法律援助走过场。同时,也有一些受援者误认为律师一旦实施援助,调查取证都是律师的事,自己反倒不积极配合。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三阶段都可实施法律援助。但1997年至今,本市刑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起诉阶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出申请的记录为零。 【社会反响】 关明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表明政府决心像经济扶贫一样,对城乡低收入的困难群众实施法律“扶贫”,也使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有了更多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卢建五(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实施法律援助既是律师的义务,也是政府的职责。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予以办案补贴,是对律师高智力劳动付出的一种肯定,必将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李延(3级伤残职工):我1998年因工伤无法正常上班,在家领伤残补助金,妻子无业,孩子要上学,生活较困难。2002年8月,根据规定,伤残补助金每月提高了300元,但我单位没有按新规定支付。多亏法律援助中心帮我要回了补助金差额。《条例》的实施,将更加有力保护社会困难群体,是一件好事。 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起源于私人律师的人道主义。由无偿为交不起诉讼费的穷人出庭辩护,或者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发展成了许多国家政府拨专款为需要法律援助者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并建立一套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签署并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本报记者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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