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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爆炸受害者九年索赔路(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22 南方都市报
  高圳上坪屋村旧址,仍可见当年大爆炸所造成的断壁残垣。摄影:本报记者 綦伟

  大爆炸:家破妻亡 九年索赔

  河源市和平县一农民为讨赔偿饱经奔波终盼来案件开审

  采写/摄影:本报记者 綦伟

  “1994年10月11日傍晚6时15分,广东和平县彭寨镇公和管理区高圳上坪屋村发生了一起历史上罕见的特大火药爆炸事故。强烈的爆炸炸毁房屋34间,造成死亡6人,重伤3人,轻伤2人,11户60人倾家荡产,无家可归。还有24户的房屋受到冲击波的影响成了严重危房,110多人无处安身。爆炸现场催人泪下,令人惨不忍睹。”——摘自和平县彭寨镇人民政府当时所发《救灾募捐书》

  53岁的叶日凡现在是一个上访者。

  昨日中午,当记者再次联系叶时,他正在家中苦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这个判决,将就他与同村村民叶恒智之间的索赔纠纷,给出一个法律上的说法。

  1994年11月14日,叶日凡向叶恒智发出了第一封索赔信。那时的叶日凡不会想到,这场起于一场大爆炸的索赔,竟要耗去他将近9年的时光。

  1994年10月11日,大爆炸

  河源市和平县彭寨镇,有着制造黑火药的传统,这里很多村民的祖上从清末便以此谋生。1999年6月出版的《和平县志》,对彭寨镇黑火药、爆竹产业的盛况有如下记载:墩史、公和管理区实行村、户联营,从事爆竹生产三四千人,主要产品有30多个品种,除在本县销售外,还远销江西、韶关、海陆丰等地。

  高圳上坪屋村村民叶日凡和妻子陈香英1991年放弃了制造黑火药的活计,因为“太危险”。但村里生产火药者仍不乏其人。1994年10月,叶恒智、叶恒武、叶恒亮、叶恒春、叶恒文、叶恒栖等6户村民共生产了3400公斤黑火药,其中叶恒智一人便生产有2000公斤。他们将这些黑火药储存在各自家中,准备在即将到来的岁末,统一销往广东各地。

  然而,村民们靠制造黑火药发财致富的美梦,在1994年10月11日傍晚6时15分戛然而止。一起破碎的,还有彭寨镇黑火药、爆竹制造业的“盛况”。

  大爆炸来临前一切都显得平静和自然。

  叶日凡的妻子陈香英当时正在自家门外修理水管,她的儿子叶飞球正在村口玩,叶恒智正与村民叶国新闲聊,叶宗泽正兴冲冲地赶回家,叶恒亮则挑着一担刚碓好的火药粉走出水碓房,叶恒智的三弟叶恒武正在家门口磨着黑火药。 爆炸来得突然、猛烈。叶国新回忆说:当时只听到“轰”的一声巨响,就看到有房子被炸上了天空。叶宗泽说:我正迈进家门,一块炸飞的木头擦着我的衣裳打到旁边的墙上。叶恒亮说:爆炸的火光直冲上天,砖石四处乱飞。

  爆炸要了陈香英的命。其子叶飞球回忆说,爆炸发生后我一边往家跑一边哭叫着“阿妈你在哪”?跑到自家厨房门口,只见竹凳上痴呆呆坐着一个人,浑身焦黑。我问她阿妈在哪里?她哭出声来:“孩子,我就是啊。”陈香英在送医院急救7天后死亡。

  叶恒武被当场炸死。

  叶恒智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儿在爆炸中尸骨无存。两年后,有村民在老屋的二楼发现了一截少女的手骨。叶恒智还有一个刚满两岁的小女儿也被压在废墟之下死了。

  大爆炸直接毁掉了叶日凡、叶恒武、叶恒智等11户村民的家。叶恒泽、叶恒亮等24户村民的房屋成为严重危房。1994年10月11日傍晚,几乎整个高圳上坪屋村的村民,在一瞬间变得无家可归。

  10天后,由和平县安全委员会和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查明了事故原因:爆炸由上屋村村民叶恒武非法生产黑火药而引发,随后引爆了叶恒智和叶恒春所存的黑火药。

  1994年冬,和平县人民政府下令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无证生产烟花爆竹,在县城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彭寨镇作为大爆炸的发生地,自此不闻爆竹声。

  索赔,艰辛的开始

  叶日凡是爆炸后第二天赶回家的。从生产黑火药这一行退出后,他跑到惠州打工,妻子陈香英留家务农,经营着一间小小的腐竹厂。爆炸毁掉了他的妻子和这个家,事后政府救助他5000元钱,叶日凡说还不够还清妻子的医疗费。

  是谁毁掉了这一切?叶日凡开始问自己这个问题,爆炸的直接肇事者叶恒武,已经在爆炸中死了,但家毁妻亡、三个孩子失去母亲的现实却让叶日凡无法平静。

  叶日凡决定索赔。索赔的对象就是叶恒武的二哥叶恒智。叶日凡说,叶恒智当时生产了2000多公斤黑火药存放在村里,这才使爆炸破坏力如此之强,后果如此之大,所以他要对这起事故负责。

  1994年11月14日,叶日凡向叶恒智的父亲叶秉彝发出了第一封索赔信,请其以父亲的身份劝导叶恒智对自己作出经济赔偿;10天后,叶日凡直接写信向叶恒智索赔。

  同大多数农民处理此类事情的方式一样,叶日凡首先选择了“私了”。告诉记者:“我们农民,轻易是不敢打官司的,都知道打官司不容易。”

  叶日凡的索赔没有回音。1994年12月16日,叶日凡从惠州赶回村里,他首先找到了叶秉彝,跪下来恳求,叶秉彝以自家在事故中同样家毁人亡为由,拒绝赔偿。

  叶日凡于是去找叶恒智。叶日凡回忆当时的情景说,叶恒智问你要我出多少钱呢?我说要赔一万元。两人蹲在村口商量了半天,叶恒智答应在我“建新屋的时候帮助5000元。”

  “是‘帮助’,不是‘赔偿’。”今年8月1日中午,叶恒智在接受采访时郑重向记者反复强调。

  1996年,叶日凡建起了新房。同年底,叶日凡向叶恒智提出了给付赔偿的事。不料叶恒智反悔了,没理由让我来赔,因为爆炸不是我引起的。他告诉叶日凡:“以后不要再找我的麻烦。”

  其后叶日凡还请村党支部进行协调,但协调过程中双方气氛很不友好,叶日凡说他跟叶恒智发生了争吵,后者明确表示“现在分文都不出”。叶日凡决定告叶恒智。

  打官司,责任人缺位

  叶日凡说,没想到绕了3年,最终还是要走上法庭。“我被逼上了绝路,这官司一定要打个水落石出”。

  1997年12月29日,叶日凡向和平县法院寄出《民事起诉状》,请求法庭判令叶恒智赔偿爆炸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3.96万元。

  叶日凡开始等待开庭的日期。1998年3月16日,和平县法院未经开庭审理,驳回了他的起诉。法院认为,“爆炸案的责任人是叶恒武,而不是叶恒智”,因此,叶日凡起诉叶恒智“没有事实依据,属起诉被告主体不当,依法应予以驳回”(和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和民初字第3号)。

  “连个讲理的机会都不给我。”叶日凡说起这个裁定,委屈得掉泪。

  叶日凡上诉。同年5月28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河法民终字第71号)。

  叶日凡始终认为叶恒智是大爆炸的主要责任人。他告诉记者:大爆炸点不是在叶恒武的房内,是在叶恒智的房内。“虽然他不是直接引火者,可是火药原料是他运来的,大爆炸是他库存大量黑火药造成的,他才是主要责任人。”

  1998年11月22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指出此前作出的两个民事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1998]河中法审监民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

  同年11月26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重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爆炸案“应由主管的公安机关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原裁定在公安机关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确认此事故的责任人不妥,应当纠正”([1998]河中法审监民字第25-1号)。

  新裁定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对于发生在4年前的那场大爆炸,作为主管机关的和平县公安局尚未作出为法律所承认的正式责任认定。

  也就是说,1994年10月的黑火药大爆炸,责任人仍然“缺位”。

  获取责任认定书之难

  1999年5月17日,叶日凡去了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股,要求出具事故的责任认定书,遭到拒绝。

  今年8月11日,和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黄育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说我们当时没有进行责任认定是不可能的。” 他告诉记者,县公安局在充分调查后于1994年10月20日作出了综合报告,认定主要责任人是叶恒武。

  既然责任认定早已作出,公安局为什么没有为叶日凡出具责任认定意见呢?和平县公安局对此没有正面回答。记者倒是在一份和平县公安局写给河源市公安局的《关于和平县彭寨镇公和管理区叶日凡上访案的有关情况报告》(1999年7月6日)中,读到如下一段:

  “叶日凡依据中院再审意见,要求和平县公安局再作处理是情理之中,可以理解。可是,我局已作出了认定主要责任人是叶恒武,而不是叶恒智。我局意见:此案已多次答复,叶日凡如再不服,应由中院查卷,作出处理为妥。”从中可见,和平县公安局是把叶日凡要求出具“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理解为叶日凡要求出具“事故责任人是叶恒智”的认定意见了。

  显然这是一个误会。而这个“误会”对叶日凡而言则是时间上的等待。

  等不到和平县公安局的责任认定,从1999年6月开始,叶日凡成为一名上访者。

  1999年6月到8月,叶日凡先后去了河源市公安局和河源市政府;同年9月3日,他来到了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的接访人员听说此案几年仍没有了结时,十分惊讶,写了一封介绍信让他转交河源市公安局。9月15日,河源市公安局回复叶日凡“会重新组织调查”。

  叶日凡说,他没有等到河源市公安局的调查组。1999年的10月,叶再次到河源市政府申诉情况,接访的副市长批示:请市公安局处理。河源市公安局法制科则向叶日凡表示了自己的难处:“没有书面认定书,我们不好受理,你得先回去县公安局作出书面认定。”

  1999年,叶日凡先后到和平县、河源市和广东省里各级部门上访申诉近10次,却一直未能得到和平县公安局正式出具的爆炸责任人书面认定。

  叶日凡说,2000年8月15日,他又一次来到了河源市政法委,一位姓李的主任交待他说:“你回去找县公安局治安股,如果治安股不受理,你找局长,如果局长也不处理,可找县政法委书记……如果都不处理,叫他们出具不处理的书面答复。”9月份,叶日凡回到了和平县,但县公安局仍是既不处理,也不批示。

  叶日凡欲哭无泪,他说自己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当他向上级申诉的时候,上?蹲苁墙邢录洞恚录队肿苁遣淮恚锤鍪槊娲鸶炊疾豢稀C挥惺槊娲鸶瓷霞队炙挡缓么恚训谰驼庋呃刺呷ィ?

  终于,2000年10月17日,和平县公安局向叶日凡发出了《上访要求发给责任认定意见书的答复函》,并附上了《关于彭寨镇公和村高圳上坪屋黑火药爆炸事件责任认定意见书》(下称《意见书》)。

  《意见书》明确认定叶恒武是此次爆炸的直接责任人。另外,《意见书》还认定高圳上坪屋村有多名村民从事生产黑火药的非法活动,主要有叶恒智(2000公斤)、叶恒武(500公斤)、叶恒亮(400公斤)、叶恒春(250公斤)、叶恒文(200公斤)、叶恒栖(50公斤)等人,“所有生产者都属于非法生产性质。”

  《意见书》最后作出了处理意见:“1.这次爆炸事件直接责任人叶恒武已当场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款,无法追究责任。2.上坪村民生产黑火药是属于非法生产性质,但在事件中又成为受害者,死亡损失惨重,当时又要处理善后和救灾工作,对他们的违法行为难以作出行政处理。3.对他们生产的产品及原材料已作出销毁处理,同时取缔了他们的生产作坊,并严令禁止生产黑火药,若有重犯,必严肃惩处。”

  就是这样一个《意见书》,让叶日凡等待了整整1年零6个月。

  2001年7月,和平县公安局在河源市公安局的督促下逮捕了叶恒智,同年10月24日,和平县人民法院认定叶恒智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二审,忐忑的等待

  去年5月,叶日凡再次将叶恒智起诉到了法院。这次他遇到了“重复起诉”的问题。

  在起诉书中,叶日凡请求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叶恒智赔偿损失共13万元。同年8月8日,和平县法院作出(2002)和法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认为叶日凡是在1998年就此案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又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民事诉讼,“属重复起诉”,所以“不予受理”。

  “重复起诉”问题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定。去年10月24日,河源市法院作出了(2002)河立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认为:既然公安部门已查明叶恒智非法生产、储存黑火药,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原先“本案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叶日凡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并非“重复起诉”。

  去年12月5日,和平县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此时距叶日凡第一次起诉叶恒智,已整整5年。法院考虑到叶日凡家境贫困,将4300元的立案费减半,实收2100元。

  今年3月26日,此案在和平县法院开庭审理;4月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2002]和民初字第314号)。

  和平县法院认为,“叶恒武在生产黑火药过程中由于不慎引发爆炸,导致连锁反应发生爆炸带来严重后果”,所以“他们既是非法生产、存储黑火药者,在这次爆炸事件中又成为受害者”。

  而且“事件发生后,彭寨镇、和平县人民政府已积极办理好善后工作。原、被告双方以及全体受害群众都得到了政府的关怀和经济救助”。

  综上所述,叶日凡起诉与其一样受到严重损害的叶恒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情于理相悖”。法院驳回了叶日凡的索赔诉讼请求。

  叶恒智在答辩状中说,生产黑火药在上屋坪村是多年的传统,在大爆炸中他失去了两个女儿,也是受害者,不应对叶日凡进行赔偿。

  叶日凡上诉。今年7月18日上午8时30分,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半个多小时的审理,合议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叶日凡对记者说,他确信自己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叶恒智已被法律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罪犯,现在提出对叶恒智的民事赔偿诉讼,合法合理。

  对于叶恒智在大爆炸中失去了女儿,叶日凡说:“那是他“甘当自造”(咎由自取之义),我的家园我的妻儿才是无辜的。”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兵律师告诉记者:政府给予受灾者的救助,是不能代替伤害者依法应给予受害者的民事赔偿的。

  从1994年至今,叶日凡已在索赔的道路上走了将近9年。

  叶日凡说:我无钱无势,只有时间,我要坚持到底,一定要讨个公道。

  再有个把月,就是叶日凡的妻子陈香英去世9周年的祭日,“现在一合眼,面前就浮现出当年的废墟残垣”。说及此处,叶日凡百感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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