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劳动纠纷可回国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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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36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王京涛】本市首例回国打工人员状告外国公司违约纠纷近日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原告田某诉称: 2002年 6月,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到泰国被告处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2年7月11日凌晨,原告到达被告所在地,没有休息即开始工作。在工作时间上,被告要求原告每天早晨 5点45分以前起床,一直到晚上9点公司都将事务安排得满满的。在原告 对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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