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黑道霸主”死缓判决让人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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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44 每日新报 |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做出终审判决。引人注目的是,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沈阳“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认定:“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 辽宁高院的二审,维持了对刘涌爪牙“四大金刚”之一宋健飞的死刑判决,并已经执行。宋健飞心狠手黑,在刘涌制造的每一场血案中都有他,被毙罪有应得。但是,如果宋该死,那么刘涌该不该留下?《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作为上级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有责任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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