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员工,要对“人格歧视”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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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5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面对在诱人的外企光环掩饰下的人格歧视,是要饭碗,还是要尊严?是忍气吞声任其妄为,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人格权利? 入世后,将有更多的外企进入中国市场,更多的中国人将在外企工作。面对诱人的外企光环掩饰下频发的人格歧视事件,外企员工们将以何种态度面对?要饭碗更要尊严 最近,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外企员工状告原服务公司的劳动纠纷案。原来,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认为原告黄建荣工作表现欠佳,于2001年7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飞利浦办事处20多名员工发布开除原告的消息,同时又以传真方式向与飞利浦公司合作的三家手机经销商发布“黄建荣先生于2001年7月13日正式被开除”的信息。原告认为,这种做法侵害了他的名誉权。结果,法院裁定飞利浦公司在原告受影响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然而,不是所有的外企员工都能像黄先生那样,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北京某外企,下班的员工在逐一经过员工通道时,要打开自己的包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看包里是否夹带了单位的财物。面对此做法,这些员工的表情或无奈或愤怒或委屈或麻木,但是大多数人最终还是服从了这一“管理”。据了解,这种现象在外企比较普遍。一位外企的负责人解释说:“我们企业的产品是跟咱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东西,而这些产品对员工来说又唾手可得。为了避免产品流失,只好制订了搜包这个规定。搜包只是我们的一个预防行为,并不是说丢了东西就认定员工是贼。” 这种搜包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欢庆博士解释说:“从我国现在的法律来看,它实际上已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搜包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外企老板这样对待员工,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怀疑员工有可能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这种事先打上标签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企业这样做,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外,搜包实际上跟以前商场里发生过的搜身是同一种性质,都属于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昂首挺胸说“不” 据调查,很多身在外企的打工者或多或少地都有种“在人屋檐下,就得把头低”的自卑感,对平时遭受的委屈和欺侮,往往表现出超乎寻常的忍耐。有的实在忍不了,便“三十六计,走为上策”,再换个地方打工,根本没有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的外企员工,把好不容易捧到的外企饭碗看得比自己的生命、人格还重要,并为此做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有家外企,一名女工上班迟到,负责考勤的韩国管理人员一边给她记录,一边打量着她调笑道:“小姐,迟到一次可要扣半个月奖金的。如果你肯吻我一下,我就不给你记了。”没想到,这位女工眼睛一亮,竟不慌不忙地在那人脸上吻了一下。在她看来,一个吻要比半个月的奖金便宜得多,所以,她“心甘情愿”。 鲁迅先生早在30年代就竭力号召国人在洋人面前一定要“挺起傲骨”。作为外企员工,有了骨气,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规定,员工上厕所时必须到管理人员那里领牌子。一女工因等不及排队,未领牌就进了厕所,结果被日方管理人员打了一耳光。公司当时的工会主席高惠熙义正辞严地指出:“这是违法行为,是对员工的人格侮辱,打人者必须公开道歉,并受到应有的处罚!”日方多次找高惠熙,要求商量一个能让日方管理人员“下得了台”的解决办法。高惠熙始终没让步:“必须公开道歉,首先让我们的员工下得了台。”最终,打人者只好向挨打女工道了歉,并被调回日本。 面对外企老板的侵权行为,如果我们每个员工都能昂起头,挺直胸,敢于说“不”,那么,来自外企的“人格歧视”及侵权现象就会减少很多。 (来源:张小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