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整治超审限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行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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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它远不是一个法院审理程序中的小小改进,而是关系到司法为民理念的落实,关系到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 据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今年11月之前清理完毕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积案。在8月2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今后如果再出现无故超审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 长期以来,法院超审限办案在一些地方可以说是司空见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甚至都从心理上习惯了这一做法。尽管社会各界对此意见纷纷,尽管超审限办案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和诉讼成本,但是,这一问题此前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将其作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足够考量。 法院审理案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在诉讼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超审限办案违背程序法律规定,对此其实大家也心知肚明。按说,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就可以了,然而,就是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不同程度地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多年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应当说,近几年来,随着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各级法院在严格依照程序审理案件方面较以前有了明显改变,人为和随意延长审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明显减少,法院审判体制的改革产生了积极的成效。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没有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案件超审限原因当然很复杂,但一些案件的超期结案或者久拖不决,特别是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超审限现象的存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此作为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的突破口,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远不是一个法院审理程序中的小小改进,而是关系到司法为民理念的落实,关系到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行动。 有关专家分析指出,法院超审限办案,既有机制上的原因,也有体制上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机制上说,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审限一直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并没有将审限要求作为审理案件流程的一个刚性要素;从体制上说,法院独立审理案件也有待于进一步的制度创新。从主观上说,一些法官没有将审限放在应有高度去认识,人为延期和超期审理放大了审限违规的负面效应;从客观上说,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某些欠缺,制约了审理案件的质量和进度。此外,个别地方存在的司法腐败行为也是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在所有这些原因中,最根本的还是制度上的不配套造成的。 制度上的问题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解决。因此,遏制超审限现象,也只有通过强化相关方面的制度约束,改革法院审判体制,减少审理环节中的非法律因素才能实现。有了一个公开和有操作性的规则,有了一个透明的审判机制,有了一个合理的独立审判体制,有了一个公开监督的体系,加上造就一批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队伍,超审限现象必然可以得到根治。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相信各级法院只要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制度创新推进法院审理程序和方式的改革,切实解决超审限问题并非是一件太难的事情。 (来源:□本报评论员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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