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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引发义务权利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为保护企业技术机密,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在河南开封———

  2003年7月15日,原河南开封仪表厂高级工程师王建伟向开封市顺河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开封仪表厂支付单方面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这位50多岁的老工程师为何要将他服务了近30年的企业告上法庭呢?企业制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王
建伟拒签

  原因要追溯到数月前,2002年12月,开封仪表厂制定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厂里从事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人员签订。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不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将《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加以补充保密、竞业限制为:“乙方应为用人单位保守生产、技术、经营秘密,并在离开本厂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与开封仪表厂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有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建伟在签字的当时,要求厂方把“在限业期间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内容补充到协议中。厂方没有接受他的要求,并发给他空白协议让他重新签字。厂方认为,是仪表厂的职工就应该为仪表厂作出无私奉献,不能讨价还价。并又拿出了新的空白协议,要求大家重新签字,谁不签字就解除谁的劳动关系,其家属(在厂工作的)也要下岗。

  最终,厂里的有关人员相继在协议上签了字,惟有王建伟坚持拒签。王建伟认为无私奉献和依法办事是两回事,企业不能借无私奉献来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建伟表示:“29年来,我直接参与了厂里一系列产品的设计与技改工作,对于企业,我有着深厚的感情。为此,我一次次地谢绝了外面的高薪聘请。之所以顶住不签这份协议,主要是因为这份协议没有体现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厂领导强加给职工的。”“拒签后,我仍然像以往一样忙碌着我的技术攻关项目,还主动提出和拿出了‘微型涡轮检测放大器’这一新产品,同时积极地组织该产品的批量生产、校验,让其尽快投入市场。”被解除劳动合同,老工程师申请劳动仲裁

  2002年4月1日下午,王建伟突然接到厂人力资源规划处的通知:因拒签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已经不适合现有的工作岗位,限4月1日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暂时离岗。”4月8日开封仪表厂作出了《关于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开仪[2003]017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厂从事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人员,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如本人拒签,企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开封仪表厂就作出了《关于对王建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开仪[2003]018号)。其中称:该同志违反我厂《关于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要求,经各方教育,讲明道理,仍然拒签。根据开仪[2003]017号文件规定,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厂研究,决定对王建伟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王建伟向开封市劳动仲裁委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在申请中,他没有要求恢复与开封仪表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要求厂方支付单方面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应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王建伟认为:开封仪表厂制定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未按照规定与职工协商,也未按照规定体现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是一份违法协议。

  6月12日,王建伟与开封仪表厂劳动争议案正式开庭,王建伟要求开封仪表厂依法承担单方面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并且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工龄和工资支付近40万元的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除此之外,还要求厂方赔偿其精神及名誉损失费1万元。

  厂方称:开封仪表厂属高科技企业,技术含量高,为保护企业技术机密,保护全厂职工利益制定的“保?芫阂迪拗菩椤狈仙霞段募瘢淮嬖谟敕伞⒎ü娌环Γ恢劣谕踅ㄎ疤岢龅木貌钩ィХ皆谌ツ?6月份工资改革分配中为调动工作积极性,对技术、销售、生产人员已经给予倾斜。在工资改革后,王建伟月工资由556元增加到1500元,工资中多余的部分,就已经体现了经济补偿。面对“霸王通知”,王建伟不愿被“呼来唤去”

  6月30日,王建伟向开封市仲裁委递交的“补充请求”称:鉴于仲裁调解失败,开封仪表厂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已成事实,不可更改,我也坚决不同意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的只是对应不应该补偿、赔偿,和给付金额多少的问题,为此,请市仲裁庭作出合理的裁决。

  同日,开封仪表厂作出了《关于撤销开仪[2003]018号文件的通知》:撤销开仪[2003]018号文件《关于对王建伟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从2003年7月1日恢复与王建伟同志的劳动关系。

  7月1日上午,开封仪表厂派人到王建伟家送达这份《通知》,并说让他即日起上班。王建伟坚持说:“如想恢复或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协商同意,不能总由厂方来决定,更不能强迫、命令。在仪表厂主要领导人还没有就‘协议’的合法性以及该事件的是非、责任明确认识之前,不可能和解,也不可能恢复劳动关系。”他认为,这份《通知》是一个新的“霸王通知”,是非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继续,其目的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经济赔偿。

  7月3日,开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汴劳仲定字[2003]第18号劳动仲裁决定书”,其结论是:鉴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事实已不存在,经本庭合议,决定撤销此案,终止审理。

  王建伟通过电子邮件把自己的遭遇向国内一位著名的劳动争议专家进行了反映和法律咨询,得到的回复迅速而简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王建伟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诉讼是否应该继续,各方说法不一致

  开封仪表厂厂长秦聚周认为:在工资改革中,从事技术、销售等工作的一批人员工资得到了提高,其工资内就含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补偿。王建伟是全厂职工收入最高的人。

  对于厂方为何撤销了对王建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秦厂长的回答是:在这场劳动争议中,除了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没有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建伟,厂方没有其他任何责任。正因为厂里这一决定在程序上不是很合法,所以厂方收回了对王建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王建伟是否有权再以厂方单方面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诉讼,涉及到开封仪表厂单方面恢复与王建伟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就此问题,审理此案的开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程秀华称:开封仪表厂是单方面解除了与王建伟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厂方单方面恢复与王建伟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允许的。

  但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不同意见:厂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却无权单方面建立或恢复劳动合同,因为法律明文规定,成就这些行为需当事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对另一方采取命令或通知的方式令其作为或不作为,故被告的“通知”和“决定”对原告无效;王建伟申请仲裁并不是请求恢复与开封仪表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请求经济补偿、经济赔偿,根据有关规则,仲裁庭只能对其请求事项作出相应的裁决,无权回避其请求仲裁事项。

  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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