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扩大法律援助对象 亚贫困人群也可申请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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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1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施妍萍 记者小栋 离9月1日国家《法律援助条例》正式施行只有4天了,上海市司法局传出最新消息,2003年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都将成为市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点。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将有重大“扩容”。 据透露,被称为最低法律保障线的法律援助,其“扩容”的服务对象为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简称“低保”),但处于“亚贫困”状态的人群。《条例》明确了两点:一是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可以不受“低保”限制;二是各地标准可以有高有低,经济状况好的地区应适当放宽标准。另外《条例》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方面比以前增加了“社保、低保待遇”、“劳动报酬”和“见义勇为权益”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且各地还可在援助范围方面作出补充规定,从而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贫弱者可以通过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解决涉法纠纷。 为了拓宽法律援助受案渠道,使法律援助更加便民利民。上海司法部门已决定将2001年在8家律师事务所试行的代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机制,在2003年推广至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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