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称6名遇害大陆女子最高可获140万元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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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19 中国新闻网 | ||||||||
据了解,相关规定指出在台湾,因犯罪行为而被害死亡或受重伤者,均可依犯罪被害人保护规定申请补偿金。 在苗栗外海被丢入大海溺毙的6名大陆女子,仍适用该规定申领补偿金。得申领补偿金的遗属依序为父母、配偶及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 至于补偿金额,死亡者殡葬费最高可达30万元,损害赔偿金最高100万元。如系受伤,医药费最高可申领40万元。 据悉,台湾有关方面将把6名溺毙大陆女妇的指纹及照片交由大陆海协会,请大陆方面确认死者身份。 新闻资料: 26名年轻大陆女子(曾有报道称为22名,后证实26名)8月26日清晨搭乘二艘快艇准备在台湾苗栗县通霄海边私渡上岸时,被台海巡部门发现并缉捕,从事私渡的蛇头见事迹败露,竟狠心将私渡女子推入大海后逃逸,结果造成6人不谙水性溺死,2人重伤多人失踪的重大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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