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拖车公司终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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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30 沈阳今报 | ||
2001年4月5日,浙江金华市柳女士将自己的柳州五菱小货车停放在金华市区八一南街一小店门口,可当她外出办事返回时,车子不见了。 随后,柳女士赶到停车场,被告知,要取车需先交纳150元的拖车费和10元的停车费。无奈之下,柳女士交纳了共计160元的费用。然而她发现,拖车费发票为税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金华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注明服务项目为拖车,盖着“金华市中宇货联运公司”印章。 事后,柳女士得知,中宇公司是受金华市交巡警一大队委托进行拖车的,理由是违章停车。 4月10日,柳女士将金华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木材公司等列为被告,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然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柳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柳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应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而中宇公司和木材公司为非行政执法主体,故二者以自身名义向原告收取拖车费、停车费显然无行政法律上的权力依据。 金华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金华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150元,金华市木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10元。 至此,发生在浙江省的第一例拖车官司画上了句号。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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