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板高价拖车 司机败走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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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30 沈阳今报 | ||
沈阳的一名司机高先生停在街头的车被拖走,交了200元的拖车费后将车取回。在高先生看来,他的车并没有违章,也不至于被拖走,遂起诉了沈阳市道路交通清障公司,要求返还200元的拖车费。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起诉。昨天,不服判决的高先生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房立/文宋洋/摄 200元“赎”回失踪车 高先生原本是一个军人,退伍后,在一家公司做司机。每天的工作并不紧张,就是接送同事。 2002年10月20日早7点10分,高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了和平区中兴街索丽仙歌厅的门口,因为时间还早,高先生就到附近的市场去买了些东西。大约在7点50分,同事打电话问他:“你在哪呢?”“我正往回走呢。”以前从没有接到同事打这样的电话,高先生心里产生了疑惑,加快了步伐。当他回到停车地点时,才知道今天果然有些特别,车“失踪”了。 按照高先生以往的经验,如果车违章被拖走,一般地上会留有文字。但是他仔细地将停车地点检查了一遍,没有发现任何标记。他认为车丢了,连忙打110报了案。在警察到达的时候,一辆拖车也开了过来。寻车心切的高先生走过去问他的车是不是被拖走了,对方告诉他,因为索丽仙歌厅没有办理停车场手续,所以门前不准许停车。“并没有人告诉我说这里不能停车,现在怎么办?”高先生说当时已经到了上班的时间,因为着急用车,就赶到道路清障公司,按他们的要求交了200元拖车费后将车开走了。 事后,高先生认为停车的位置并没有影响交通,称不上是违章,并几次找到相关部门进行询问,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03年3月2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沈阳市道路交通清障公司返还拖车费200元。 一审败诉司机不认输 4月15日,和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围绕着清障公司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提供服务的行为,及收取拖车费是否合法展开了辩论。 在法庭上,高先生认为清障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清障公司是营业性的企业,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律授权它可以拖车。而且,高先生也没有委托它将车拖走,所以清障公司收取的200元拖车费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返还。此外,高先生认为收取拖车费用的行为并不是行政机关的委托,因为清障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拖车费用的,而收取费用的行为并没有法律的授权。 而清障公司称,他们是在交警的指派下将违章车辆拖走的,当时就开具了收款收据,拖车的收费标准是经过市物价局的批准的,这个行为是由交警指派的,其行为是依法行事。 8月8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条例,清障公司接受交通警察指派或委托,用清障车将高先生的车拖走的行为并无不当,无须经违章者同意。虽然清障公司受交通警察的委托行使拖车的职能,高先生和清障公司之间并未实际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该行为应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规范。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该民事关系,所以高先生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于是,法院据此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清障公司是个企业,有什么权利决定将我的车拖走?即使我违章了,罚款也应当由交警收取,清障公司有什么权力收取费用?”高先生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能接受,在昨天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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