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立法类型化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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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54 法制日报 | ||
行政许可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近年来我国行政许可过多过乱过滥现象严重,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治理这种许可的乱滥现象,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但行政许可法在制定的过程中,立法者却面临着一个立法类型化的困境。 走出立法类型化困境喜子 对复杂的事物进行类型化处理是立法的惯用方法,也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类型化的好处是法律界限比较清晰,易于执行,规范性较强。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难以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比如有些现象、行为之间缺乏明确的界线,特别是缺乏合法与非法的明确界限,如果进行类型化处理,要么会造成规范不力,使应当属于违法的行为被排除在法律的禁止、限制之外;要么会造成规范过度,将不应当禁止、限制的行为纳入违法范围,从而妨碍社会的发展进步,但如果不对事物进行类型化处理,又如何能对事物有所规范?如何能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划出界限?可见,完全的非类型化主张是不可取的,最佳的办法是在类型化与非类型化之间寻找出路。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治理行政许可的乱滥现象,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为此,针对现实中许可种类五花八门、许可设定乱滥、许可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原来起草的行政许可法曾将行政许可的种类分为五类,即特别许可、普通许可、核准、认可、登记,并对可以设定五类行政许可的情况、设定权限、许可程序等分别做出具体规定。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经进一步研究发现这五类以及所列举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一方面显得过窄,没有穷尽行政许可的种类和可以设定许可的情况;另一方面又显得过宽,没有将不应许可的情况排除在行政许可范围之外,达不到立法目的。经过反复研究,最后取消了分类,对可以设定许可的情况做出原则列举,对不能设定许可的情况从反面做出规定,并对设定权限、许可程序做出相应规定,这一做法获得了较多数人的赞同。这样处理,既不是原来的那种类型化方法,也不是非类型化方法,不妨称之为放松类型化方法。 其实,行政许可法这种放松类型化的努力并不是第一次,在此前的立法中也已经有所体现。比如,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原来也曾试图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各自权限范围分别做出明确列举,但经过研究发现,这样做虽然便于执行,但缺乏灵活性,最后采取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做出明确列举,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范围做出原则规定,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限以外的很大一部分立法空间作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共享立法空间,但保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优先立法权,这样既能够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又能适用改革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也使立法法比较有效地得到执行,实践证明是成功的。 总之,社会是复杂的、丰富多彩的,立法既要对社会有所规范,又不能规范过度,必须保持恰当、合理的度。这就要求立法要有恰当的方法,要有新思维,要善于从看似只能非此即彼中寻找出新的出路,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对现实生活起到实际规范作用,才能实施得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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