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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死刑 二审死缓 刘涌为何能“免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1:06 海峡都市报
刘涌在押(资料图片)
  刘涌集团罪行

  刘涌,1960年生,沈阳市人。1995年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

  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警方共抓获刘涌犯罪集团成员45人,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出人预料的是,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辽宁高院“刀下留人”的终审判决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由于辽宁高院没有对外公布其改判的详细理由公开的报道只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致使这起改判案件变得扑朔迷离。那么刘涌到底是怎样峰回路转的?是什么原因让法官在量刑中由死刑改为死缓?记者近日就此作了调查。

  沈阳民间的猜测

  8月19日,记者抵达沈阳。昔日“闻刘色变”的沈阳市民,大多数人对辽宁高院的改判表示出不理解。而他们也给出了自己心中的答案,尽管这些说法没有得到证实。

  说法一:金钱说。刘涌被捕之前,其名下的百佳超市、房地产公司等企业一直在正常运转,刘涌的家资已达7亿元。一位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刘涌被捕后,其名下的嘉阳集团并没有停止商业运作。

  说法二:权力说。一位刘姓出租汽车司机对记者说:“那还不是因为上面有人说话。”刘涌的“保护伞”到底有多大,现在谁也说不清楚。

  说法三:立功说。这种说法在当地比较流行。刘涌除了承认自己的一些罪行外,还检举他向马向东(原沈阳副市长)、刘实(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焦玫瑰(原沈阳中院副院长)以及慕绥新(原沈阳市长)等人行贿巨额美金、人民币的犯罪事实。而中纪委也是从刘涌身上对“慕马”大案取得重大突破。

  记者分析,在沈阳的大街小巷,市民之所以有多种猜测,并自成“体系”,原因主要在于辽宁高院公开的信息对这些猜测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同时当地的媒体对此皆保持缄默。

  辽宁高院的说法

  对这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辽宁高院宣传组组长刘黎明认为,原因主要是证据不太稳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审慎地取证,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细致的地方。譬如提审刘涌时,向刘涌询问一些犯罪事实,看看是否能和一审时对上。刘涌的回答和一审时有些不一样,认为有些事儿不是自己指使的,也不是自己做的,还有一些是被别人栽在了自己头上。

  但刘黎明强调,这次改判是公正的,不存在人为因素。对刘涌改判死缓的决定,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意见。至于民间舆论的一些反映,他们已经整理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沈阳警方的遗憾

  记者在采访中明显感觉到,公安机关对刘涌改判的反应比较强烈。一是改判没有法定的理由,二是改判给公安留了一个“刑讯逼供”的尾巴。

  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王副处长表示,这次辽宁高院的终审,“就我个人而言,作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已经成形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最后出现这种结果,是比较遗憾的。”

  同时,王副处长还针对“不能完全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也有类似表述的说法,对记者说:“这是无中生有!如果真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话,案件的性质也就变了,刘涌早就出来了,一些公安干警也要受到处分。”

  据记者了解,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早已在沈阳“流传”。据《沈阳晚报》2002年4月18日报道,刘涌在押期间,其家人曾到公安部、中纪委、各级人大、新闻媒体等处喊“冤”,反映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公报私仇”报复刘涌,并指使民警对刘涌进行逼供。

  在2001年法院一审庭审期间,中纪委先后有两个调查组对沈阳市公安局进行了调查,历时2个多月,最后认为沈阳市公安局立案准确,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省人大代表过问

  辽宁高院的改判酝酿已久了。早在去年,辽宁省人大代表过问辽宁高院的时候,改判的方案早就计划好了。

  据当地几位辽宁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早在去年一审结束后不久,辽宁高院就认为刘涌应当改判。

  去年冬天,辽宁省几位人大代表曾就刘涌案件为什么迟迟没有结果询问过辽宁高院。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刘涌一案的二审结果,最迟应当在两个半月内作出。

  在情况说明会上,辽宁高院来了两个正副庭长。根据他们的说法,刘涌罪行应该不够死刑立即执行。法院的两个人当时解释说,公安局在审案时有逼供的情况,有两个站岗的武警战士看到了这种行为,被找到还写了证明材料。但据公安局的人说,那两个人恰恰是被开除回家的,怀恨在心。

  不过,当时省人大代表们认为,这两个庭长并不能完全代表辽宁高院的意思,高院还有坚持死刑的人。因为对刘涌案的处理,辽、沈有关领导一直有争论,有人同意现在的处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同意。据说辽宁高院就刘涌死刑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三次意见,被驳回了三次,理由就是刘涌不够死刑,因为他对打死人的事不知道。

  一位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说,目前对刘涌的改判,在公检法内部的反应跟老百姓一样强烈。辽宁省检察院一些人也想不通,认为刘涌案已经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辽宁省应该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

  辩护律师田文昌:

  辽宁高院改判有据

  主因就是刑讯逼供

  刘涌为何改判死缓?日前,记者在北京采访了刘涌的辩护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田文昌认为,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

  记者:为什么刘涌一审时是死刑,而二审却成了死缓,是一审错判了吗?

  田文昌:应该说是判重了,一审中没有认定刑讯逼供。在定案时,又把不真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部分为刘涌是否涉及命案。在预审时,所有参与命案的七八个人都说,是刘涌指使的。但在庭审时却全部否认,而且还有相反证据证明,刘涌不但没有指使,而且还对此表示反对。

  记者:法院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而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在二审中,宋健飞(刘涌犯罪集团骨干之一)被判死刑,并已执行,可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涌却被放了一条生路。很多人对此无法理解和接受。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田文昌:这种理解并不完全正确。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盗窃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在盗窃时,又猥亵妇女,那么这个集团的首犯就不应该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

  记者:您说在刘涌一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非常严重”,那您认为有关方面有什么必要这么做呢?

  田文昌:我不清楚,我无法评论。我在其中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记者:您承担了什么风险?

  田文昌:他们要追究我诬告陷害的责任,我也被告到了有关部门。我指出逼供的问题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他们却告我严重干扰司法审判活动,要追究我的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记者:前几天,新浪网上转载了《外滩画报》发表的李曙明的质疑刘涌被改判死缓的文章,结果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有好几千个网民对改判,其中绝大多数是表示质疑和愤怒。他们认为,如果连刘涌这样的人都不杀了,那还有谁该杀呢?您对此有何评论?

  田文昌:网民的评论是建立在一个宣传失实的基础之上的,他们的评论是可以理解的。原来的宣传资料有不少虚假成分,比如,材料说,慕绥新是刘涌的后台。但在起诉刘涌时却没有提慕绥新一个字。事实上,据刘涌讲他们俩根本就不认识。

  现在很多网民和老百姓认为刘涌该杀,与原来的宣传失实有关系,舆论杀人。

  记者:一审与二审对于刘涌来说,有质的区别,他“捡了”一条命。二审之所以能改判是应该主要“归功于”您呢,还是有其他别的什么原因?

  田文昌:律师的作用只是一部分,还有司法机关的核实。辽宁省高级法院最后核实的事实比我了解的还要细致。我们找了负责看押刘涌的6名武警,他们都作了亲笔证词。我们把这些证词交给法院,法院又一一核实,最后在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有“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字样。事实上,我认为这句话包含的意思正是改判的最主要的原因。

  记者:您认为刘涌案折射出什么样的普遍性问题?

  田文昌:维护正当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不正当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把判决改过来,这应该说是中国法制环境进步的一个例证。

  《中国青年报》

  媒体质疑刘涌改判死缓的价值

  刘涌被改判死缓,这一出乎意料的判决使许多人震惊。在互联网上诸多有影响的论坛贴满网友们的评论和跟帖对此判决多有质疑和不满。而与此对照鲜明的是当地媒体对此事却保持低调和沉默。

  这让我想起了孙志刚案。孙志刚案在经《南方都市报》披露之初,不少媒体都因为可以理解的原因为之噤声。此后,随着民间舆论的高涨,北京等外地媒体的跟进和声援,使得此案成为2003年中国最具意义的新闻事件之一,最终直接推动了中国民主和法制化的进程。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当地媒体往往对本地新闻事件保持沉默,一些黑幕总是由于外地媒体的跟进和声援才被揭开,许多新闻事件就是靠着这些力量还原其本来面目。

  刘涌改判一案也终于有媒体作出了突破性的报道。8月21日上海《外滩画报》发表李曙明的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文章认为辽宁高院的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留刘涌一命的依据不足刘涌和宋健飞谁更应该被立即执行死刑值得深究。文章认为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作者最后明确指出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作为上级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都有责任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李先生的评论没有将问题向着更深层次挖掘。尽管如此这类理性思考的文章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百姓的疑问。

  也许辽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有站得住脚的依据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依据在与国家安全无涉的情况下必须向公众作出令人信服的交待。

  据《外滩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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