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我们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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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1:18 中国《新闻周刊》 | ||||
或许仅仅在两年前,人们买了房子搬进去住的时候,都没有听过“业主委员会”。但是在今天,业主委员会成了这些拥有商品房的业主们最关心的事物之一。因为人们发现,在花了几十万上百万买到房产后,自己的利益却屡遭侵犯——这也是近几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之间矛盾不断,甚至到了流血冲突程度的重要原因。 今年6月,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物业管理条例》,并将在9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的规定,今后业主们将有了自己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实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有什么权利?他们可以选择物业公司,也可以解聘不满意的现有物业公司;他们有权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制定、修改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比如停车位和绿地)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实际上,有了这个条例,物业公司与业主们的关系也被澄清了:物业公司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而业主们也不再是胡里胡涂的“被管理者”。业主才是物业的所有人,小区的真正老板,不是物业公司,更不是开发商。 而这一切的操作管理,不可能总是动员每个业主参加,这就需要由业主们共同选举一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代表,共同组成业主委员会(也称物业管理委员会)来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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