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董事长被判2年 曾3.5万美元行贿李嘉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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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2:43 新华网 | ||
1994年,昆明建华企业集团董事长通过人介绍认识了当时任云南副省长的李嘉廷,随后他先后以春节拜年、领导出国等为名,4次向李嘉廷行贿3.5万美元,从而违规获取贷款4500万元人民币入股民生银行并成为该行董事,目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行贿罪判处舒建有期徒刑2年。 3.5万美元搞好李嘉廷的关系 出生在四川省遂宁市,具有大专文化今年47岁的舒建,原系昆明建华企业集团董事长。2001年2月被立案调查,2001年11月16日因涉嫌向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行贿而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据其在检察机关供述,1994年其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时任云南省副省长的李嘉廷。 证实1995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其为有事能得到李嘉廷的帮助,在李嘉廷家送给李1万美元;1995年2月,其随李嘉廷到泰国参加投资洽谈会,在曼谷送给李嘉廷5000美元。同年6、7月,其多次找李嘉廷为建华集团帮助解决贷款。在李嘉廷的协调帮助下,建华集团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城市信用联社共计贷款亿民币4500万元,而后将所贷款项全部入股民生银行,其成为董事。基于1996年春节前、1999年春节前又分别二次送给李嘉廷共计2万美元。 4500万元违规贷款这样出笼 就在李嘉廷收受舍建两次提供1.5万美元不久的天,李嘉廷在新粤海酒楼吃饭时,李俊向交通银行云南分行的有关领导提出,对建华集团的贷款给予支持。后该行行长郑孝仁告知信贷处副处长熊志培说省里支持建华集团贷款,并让熊对建华集团的情况进行调查,并让舒建直接找熊志培联系。 后建华集团提供了昆百大的担保资料,在讨论这笔贷款时有人认为建华集团达不到贷2500万的条件,有些违规,但考虑到是郑孝仁行长安排的,省里领导也打了招呼,无论如何都要办,款项用途是入股民生银行,资金风险也小,最后同意贷款给舒建的建华集团2500万元,贷款到期后,建华集团没有如期归还,后通过诉讼的方法转卖了在民生银行的股权,收回了2500万元贷款,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本金和利息都收回来了。 与此同时,省人民银行的一位领导亦向昆明城市信用社打招呼,让其对建华集团继续支持。建华集团申请贷款的抵押手续因抵押物的产权证都在办理过程中,不完全符合贷款要求,但建华集团作为一个集团提供保证责任,并承诺抵押物产权手续办好交给银行,该集团的发展是好的,后由陈涛填写了抵押借款申请书中信贷员的贷款意见,填写了部分意见,最后交联社领导刘景批准,分三笔贷款2000万元给建华集团。 庭审中辩称送钱是单位“法人行为” 去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舒建曾于1995年至1999年期间先后4次向李嘉廷行贿35000美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五华法院于今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法庭出示了李嘉廷承识4次收受舍建所送的3.5万美元等证据。舍建亦当庭承认此事,但辩解自己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是2月16日,而11月16日才被拘留,并认为送钱是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现象,也是为了以后有事可以找李嘉廷帮忙,送钱是为公司利益,是单位行为,送钱的事情也告诉过公司的有关人员,但没有明说过,而且李嘉廷在贷款过程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贷款的手续是正常的,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的辩护人马军、李景平二律师对当庭提交了内资法人基本情况一份用以证实昆明建华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建华集团)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是单位法人的行为,并非为个人谋私利,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等观点。 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舒建有期徒刑2年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5000美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送判决: 被告人舒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1月16日起至2003年11月15日止)。(文/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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