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新核定教育收费:收费不透明 家长可拒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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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4:17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 记者8月27日获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对全省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等阶段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逐一审核重新发布。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全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根据规定,省内各地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可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大招生范围,招收自费生的,可收取自费生学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可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住宿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实行独立编班教学的,学费按省统一标准收取;不独立编班教学的,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计划外研究生、研究生班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国际商学院的收费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按成本收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政府批准。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重新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增加、分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中小学校除省定的政策性收费、按规定代收的课本费和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准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取缔各市、县(区)、学校自行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取暖费”、学校集体办理的中小学生保险费、校内存自行车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费等,禁止举办“校中收费班”;坚决禁止中小学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制止通过学校代替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各种税费;坚决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征订及搭车收费。严禁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等违反规定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民办二级学院而变相高收费;不得借民办二级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 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学生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原则,并经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召开由学校、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后,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审批。其中,为学生服务订购的教辅材料,必须在省中小学教育用书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范围内选定。各类服务性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和财务统一核算。(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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