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暂住不登记要受治安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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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4:19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 谢诗建 赵 彤 )沈阳市公安机关从7月20日开始,停止办理《暂住证》,停止收取依附《暂住证》的各项收费,而采取暂住登记的方式。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沈阳市公安局于8月27日发布了《关于外来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实行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制度。 外来人口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公安机关将一视同仁地为他们提供服务和保护。如 1.凡是没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居住三日以上的外地来沈人员,均应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 2.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口,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人为其申报居住登记。 3.在申报居住登记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申报居住登记免收一切费用。 4.接待旅客、顾客住宿的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 5.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房屋的外来人口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6.居民在家中接待外来人口的,应当在三日内与外来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7.外来人口在沈阳市居住地址变迁的,应在三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址变更登记,外来人口离开沈阳市时,应按照登记程序申报注销。 8.外来人口已办理的《暂住证》有效期限未满,且居住地址没有变化的,无须另行申报居住登记。 9.《暂住证》有效期限已满或届满时,应当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10.外来人口已申报居住登记的,需要出具在沈居住的证明时,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居住登记证明》,未申报居住登记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违反本通告,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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