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管条例:三分二业主同意即可罢免"管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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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4: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下月起实施的新条例对广东物业管理存在的不少问题作出明确解答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蒋铮、实习生凌韵瑜、通讯员省建报道:9月1日,国务院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将在全国施行。今天上午,广东省建设厅召开全省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介绍了有关条例内容。 截至去年年底,全省物业管理企业已达2260家,管理面积3.72亿平方米。去年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总产值接近50亿元,占全市房地产项目增加值的30%以上。新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广东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不少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解答。 业主购房时,理应知“物管” 业主购房前即知物管企业,杜绝了建设单位与物管企业的“私下交易”。根据条例,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管企业(规模较小的小区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除外),杜绝了建设单位私下选定“亲戚”物管的行为。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权利和义务等,便于业主对物业公司和有关条款进行了解和斟酌。此外,业委会有权换掉前期物管公司,根据条例,业主委员会另立物管合同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业主有权利,罢免旧“管家” 解聘物管公司要遵章办事。前段时间,由于业主与物管公司产生纠纷,业主另选“管家”,原物管公司却不甘心被逐,新、旧管家同时上岗、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屡见不鲜。《条例》明确规定,通过小区内全体业主的2/3持票通过,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财产受损失,“物管”有责任 物管企业协助小区安全防范。物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不属于合同规定的范围,物管公司也应当协助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时,还应该及时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严禁保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交费,“物管”可起诉 业主不交物管费,物管企业有权起诉。以往由于缺乏明确规定,有的业主不交纳物管费用,物管企业往往无可奈何,甚至做出停水停电的过激行为。《条例》对此做出合理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物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敦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物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业主。(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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