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食野生动物规定》十月一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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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5:10 深圳晚报 | |
《深圳禁食野生动物规定》十月一日施行 三类野味偷吃重罚 本报讯(记者康剑波李福莹)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天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据悉,该规定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二条说明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包括三类,即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国家或者广东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记者康剑波李福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