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摆上“桌面” 甬北仑检察院首试“求刑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5:36 新华网 | ||
22日,在宁波北仑法院审理王某强奸罪一案时,北仑检察院检察官直接向法官提出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的建议,并被法官采纳。 据了解,最近,北仑检察官在出庭时不再只说一句笼统的“请依法惩处”,取而代之的是,直接向法官提出要求判处被告人×年有期徒刑的建议。这种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使量刑不仅仅成为法院一己之事的做法,在宁波市尚属首次。 检察院:让量刑程序更透明 北仑检察院一名负责“求刑权”课题研究的检察官称,王某一案是该院求刑权制度施行以来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从案件审查起诉到审理,罪犯曾两次翻供。因其认罪态度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向法官建议,在王某最低3年的法定刑期上加刑1年,后被法院采纳。 据北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法律赋予了法官在量刑问题上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伸缩余地较大,且长期以来量刑程序不公开,这就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因此,“求刑权”的实施,将量刑问题摆到“桌面”上,由控辩双方进行相互质辩,法官则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再进行量刑,从而就可以减少法院在量刑中的随意性,使量刑决定让双方心服口服。 同时,“求刑权”课题研究组的一名检察官强调,“求刑权”只是一项建议权,不会影响到法院的审判权,法官认为合法合理,才予以采纳,如果认为不合理,法官在说明理由后也可以不采纳。 法院:量刑程序应公开 根据北仑检察院提出的“求刑权”,北仑法院相应推行了刑事案件量刑答辩制度: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时,法院将起诉书副本和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其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及其本人的量刑请求;审理普通程序案件时,在法庭辩论阶段设置量刑答辩环节,由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进行辩论。法官将双方意见作为参考,并在判决书中写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北仑法院一负责人告诉记者,“求刑权”的使用,使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监督和制约,同时,量刑程序被置于“公众目光下”后,将更有利于公众理解审判工作。 专家:求刑权制度也须监督 宁波大学法学院张翔飞教授认为,求刑权制度的施行,对检察院、法院、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有益处,是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求刑权”对检察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促进目前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有良好作用。但该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改革尝试,监督机制不能缺失。如果公诉人求刑较轻,且与被告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容易产生腐败和放纵犯罪的后果,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检察院与法院的相互监督,被害方对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对自身的监督。(文/胡珊冬平星言)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