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不会对券商产生不利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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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6:3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张建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将于9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没有改变券商的现行做法,不会对其经纪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这位负责人说,在制定办法时,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的功能和性质,将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纳入办法 除此之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也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在现有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下,只要股民不退出股市,就不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移进入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也不会影响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存量。因此,办法的规定对券商主要的利差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这位负责人说,之所以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主要是考虑办法已允许并鼓励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对象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从而减少股民进出股市时大量提现的风险。另外,也是为了有效防止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位负责人指出,针对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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