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还需要公证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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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01:44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李国 李建来源: 工人日报 据《重庆商报》报道,重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驾驶员超速行驶和违章变道而拒不承认的现象,请来当地公证处的公证员,对其执法过程进行公证。8月12日,公证人员与执法人员在成渝高速公路走马—白市驿路段联合执法,25分钟内就发现有10辆车超速,公证人员对违章记录作了公证。 据有关部门介绍,执法人员基本上是利用测速枪对来往车辆进行测速的。但由于测速枪只能测速不能摄像,而违章行为转瞬即逝,违章驾驶员如果不认账,还真是有点麻烦。请来公证人员对执法过程和取证进行公证,正如重庆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一负责人所说,“这样,违章者想赖也赖不脱!” 违章者是“赖不脱”了,可这事却似乎没有完。这一“开先河”之举,事实上引来人们纷纷质疑:行政执法还需要公证吗? 近年来,公证处作为中介机构的身份逐渐明确。因此,执法机关请来公证员和请来律师严格来说并没有多大区别,他们做的就是一个对执法程序的证明,本身并不能代替行政执法。也就是说,哪怕是经公证证明的行政职务活动,驾驶员仍能提出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公证条例,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建立在诚信、公信及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度基础之上的。正如一些法学专家所说,所谓公证,应该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如果公证员站在执法队一方,单方面行使公证活动,公证的公正性可能就会被人怀疑。 我想说的是,行政执法本身就应该具有权威性。执法想赢得人们的信任,必须建立执法本身的权威,根本点在于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及其一贯性。也就是说,在于“执法信用”。摘编自《工人日报》8月28日文/李国李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