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2-22”煤矿事故责任人受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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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03:3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赵黎记者王海洲)8月27日,甘肃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通报了对瞒报甘肃白银小南沟煤矿“12·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2002年12月22日,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宝积乡魏家地村水社的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公司小南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1人。事故发生后,小南沟煤矿、兰州金城旅游服务公司、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对事故隐瞒不报,破坏事 甘肃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理决定是:小南沟煤矿矿长张营,副矿长张霆、田永峰3名责任人在事故后不向当地政府报告,反而封锁消息,隐瞒事故,违规进行自救和私下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事后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意逃避罪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已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俊英、副局长吕佐顺、办公室主任李生荣、大水头煤管站副站长蔺强等4人,在得知小南沟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未向平川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集体隐瞒事故,情节严重,此四人正在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处理中;隐瞒事故不上报,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兰州金城旅游服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续国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宗岳给予行政撤职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小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管平川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马勤,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另外,责成平川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