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刘涌案改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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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03:38 中国青年报 | |
张海斌 最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做出的终审判决,成为了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鉴于其(刘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将刘涌案从死刑改判为死缓。此举引发了人们对这份语焉不详、似是而非的判决书的强烈质疑,也引发了我们对一个问题的深入思考:我们需要什么样的 在我国的大量判决书中,法官们总是以一种公文式的语气,套用着固定的表达格式,用最简洁的语言来制作判决书。在这些判决书中,人们很难阅读到美国判决书中那种汪洋恣肆的学理论证,很难了解到法官们在作出判决时的考量和思路。恰恰相反,我们只能在判决书中看到一些语焉不详的语言表达,例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甚至“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等等。 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法院现行的判决书书写模式,是法理的缺席。在刘涌案中,也正是这种公文式的判决书模式,使得该案中真正的理由在判决书背后藏身。这种判决书模式也使本案法官失去了一次向世人展示其雄辩论证的宝贵机会,人们也因此失去了一次接受法律教育、感受法律魅力的良好机会。 总之,由于公文式甚至通告式的判决书模式,使人们有理由对刘涌案的终审判决提出质疑:什么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什么作出从轻改判,等等。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对于判决何以如是的理由的获知,是其司法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因为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意味着判决书的公开,而更重要的是判决理由的公开,论证过程的公开。一份公开发布但语焉不详、似是而非的判决书,同样可能意味着暗箱司法、秘密司法。对于这种判决书,人们是有权提出质疑的。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判决书?这不仅是刘涌案给我们提出的问题,也是社会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提出的问题。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一份有着严密论证、详尽说理的判决书,一份旁征博引、法理透彻的判决书。总之,是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权的判决书。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