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政协委员建议废除劳教制 无立法依据处罚过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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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09:25 新华网 | |
劳动教养制度曾对维护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丧失了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对此,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昨日向省政协提交了一份“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值得一提的是,这份提案得到了包括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广东省外语外贸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王卫红、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和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委员的附议。记者还了解到,省政协准备将此提案编发成政协信息, 朱征夫等委员在提案中说,劳动教养制度不仅有违现行《宪法》而且也违反了具有宪法性质《立法法》有关规定。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也背道而驰。 朱征夫等委员还说,劳教制度未经审判便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而且,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这些现象的存在,在社会上和部分劳教人员中产生了“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为此,朱征夫等委员建议广东省率先废除劳教制度,代之以相对公正的司法程序和更为灵活的社区矫治,或者政府可以考虑设立轻罪法庭,劳教所可以改为轻罪监狱等符合法律的方式。 省政协委员认为劳教制度实施近50年应予以修改,他们建议 以轻罪监狱代替劳教所 “不可否认,劳动教养制度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劳教制度与多部现行法律相违背,它未经审判便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废除它是‘依法治省’的需要。”昨日,省政协委员朱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头的广东省,应该率先废除劳教制度,代之以公正的司法程序和更为灵活的社区矫治。另有政协委员提出,政府可以考虑设立轻罪法庭,劳教所可以改为轻罪监狱。 历史看待教育改造300多万人 朱征夫委员说,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了近50年的历史,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首先,从社会功效来看,至2001年,劳教制度已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功不可没;其次,从法制价值来看,作为我国预防犯罪法律制度的一种,在我国法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劳动教养制度起到了的比较积极的补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制度现状与多部现行法律相违背 朱征夫委员告诉记者,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据我国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设立的,该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从法律上看,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并无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因而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宪法根据。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有明显抵触。朱征夫委员说,《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而公安部是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 严厉程度比某些刑罚还要厉害 而且,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蓝燕霞委员在给朱征夫委员的附议函中说,劳动教养的决定具有行政处罚的特点,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没有包括劳动教养。 朱征夫委员还说,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 他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则为1至3年;管制是在原居住地执行,属开放性刑罚,而劳动教养则要收容于专门的劳教场所,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所以,有的劳教人员主动坦白交代劳教前的犯罪问题,恳请被法院判刑,从而用较短的刑期来免去较长的劳教期。 率先废除依法治省建设政治文明 朱征夫委员建议认为,广东省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头,人们对人身自由和其他公民权利的保护有更高和更加迫切的要求,因此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制建设方面也应先走一步——率先废除劳教制度,代之以相对公正的司法程序和更为灵活的社区矫治,推动我省“依法治省”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邱捷委员在附议函中也表示,政府可以考虑设立轻罪法庭,劳教所可以改为轻罪监狱等等,主要是改变公安机关一家即可决定剥夺公民几个月到几年自由的做法,代之以符合法律的方式。(文/刘志华曾德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