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经销商不服处罚告工商 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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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15:05 新华网 | |
8月28日,海口振东金福兴通讯器材销售部的负责人终于笑了。他因不服省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的琼工商处字20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撤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2年8月15日,省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以及原局领导的批示,突然检查海口振东金福兴通讯器材销售部,发现该部待销的“三星”牌手机其“进网许可证”有伪造的嫌疑,当时销售部也无法出具合法的进货手续,据此,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涉嫌“三星”牌手机44台,并立案进行调查。20 海口振东金福兴电讯器材销售部不服此决定,一纸诉状将省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归还没收的手机及配件,赔偿44部手机折价金额及配件损失共计140700元。 法院认为,原告系“三星”牌手机在海南的销售总代理,其销售的手机属代销,手机销出后将货款返回供货单位,再由供货单位开出发票,故发票滞后,并非无进货发票。被告对原告销售的手机的检查扣留物财物清单上仅登记手机型号、手机机身号,未登记各手机相应的进网许可标志上扰码号,而未将手机机身号与进网许可标志扰码号作为证实该手机是否合格产品的不可分割的证据一起登记,就无法证明原告销售的手机真伪及合格与否,其做法是违规的。扣留原告财物后没有严格履行查封、封存的规定手续,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手机进网许可证送检未通知原告到场,对送检测标本进行核对、确认,无法证实送检测的进网许可标志为被告扣留原告各个手机上相应的进网许可标志,该程序也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送检测标本存在违法,故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无法证明原告被扣留的手机真伪与合法与否。此外,鉴定机构出具的整顿办鉴定2002第3941号鉴定书中IMEI:350123895119838号手机,不属被告扣留原告财物清单上的手机机身号,这表明被告送检测标本未经严格核对,存在其他原因之嫌。 因此,法院认为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故作出撤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的琼工商处字20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完)(记者/余则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