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危及防汛安全行为最高可处10万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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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18:04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8月29日电 (记者李荣)上海地方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今后如出现危及城市防汛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首部规范防汛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防汛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水务局局长张嘉毅29日说,各相关部门在防汛工作中终于有了一把“尚方宝剑”。 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填堵河道;不得危害防汛墙和海塘安全;不得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及擅自封堵排水管道;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地下公共工程不得逃避防汛专家论证等等,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最低500元、最高10万元的罚金。在防汛过程中涉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机构、部门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其责任。上海防汛指挥部有关人士认为,相比于过去,“现在的处罚力度加大了”。 张嘉毅说,据史料记载,上海平均每3年发生一次涝灾,每5年发生一次风暴潮灾,每10年发生一次洪灾。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受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热岛效应和地面沉降等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上海地区风灾和水患呈现更加复杂、多发、突变的趋势。(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