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开创性”体现在哪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07:26 新华网 | |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是一部比较陌生的法律,所以,当它经过五次提交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时,很多人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直到近日,有关人士出面说,《行政许可法》是中国“具有开创性的立法”,它将对遏制腐败、清除地方保护主义大有裨益时,公众才意识到,一部非常重要的新法进入了我们的生活。 之所以把《行政许可法》称为“开创性立法”,是因为目前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过同类的法律。不过,如果仅仅这样理解“开创性”,似乎还没有深入体会到这部新法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的重大影响。 从立法的本意和《行政许可法》的总则来看,这部新法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而且是拥有审批权的关键部门,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的理解没有偏颇的话,可以这样说,《行政许可法》是一个标志性的立法事件,政府的职能转变(尤其是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定下来,有限政府的观念由此强化了,任意行政的空间大大缩小了,从长远看,这必将改变千百年来的“官本位”意识。 所谓行政许可,也就是审批,而审批正是权力寻租和腐败滋生的最重要领域。由于行政审批的不规范,权力得以顺畅地进入市场,成为少数腐败分子为自己渔利的工具,国有资产流失、经济秩序混乱、公平的丧失等种种弊端也都因此而生。以法律的形式管住行政审批,也就是掐住了权力流向市场的源头,而行政的规范、透明和公开也就有望实现。在这样的情形下,政府才有可能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于公民和法人来说,《行政许可法》也起到了一个规范和约束的作用,那种走“官路”、跑审批、吃“官饭”的做法将不再是捷径了,因为《行政许可法》规定,凡是涉及资源开发方面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必须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这种透明的行政模式下,“原始积累”时期形成的思维和行为惯性可能会遭到碰壁。而那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则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拉开了政府角色转变的大幕,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恰恰是呼应了一系列政治改革的步伐。而它的“开创性”,也正体现在这个地方。(蔡方华)(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