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先过环境评价关 公众首次参与环境影响测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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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09:49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赵晓松 本报28日讯9月1日起,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欲兴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今日记者在省环保局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的,该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环评法》的出台将从源头制止新污染源的产生,杜绝“先污染、后整改”的现象发生。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环评法》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项目的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同时规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在期限届满后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国有建设单位,在处以罚款的同时,还将对该建设单位直接主管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法充分保护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