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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解读法律援助条例三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11:06 法制日报

  ——解读法律援助条例三大焦点

  本报记者王宇

  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专门法规,为建设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新的发展起点,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
遍关注。记者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就条例涉及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专门采访。

  一、“政府责任”是条例的灵魂

  法律援助的责任归属,是决定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的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从而使法律援助从传统的律师个人慈善和社会道义行为发展为国家对公民的一项司法救济和保障措施。那么,“政府责任”究竟意味着什么?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政府责任至少意味着以下五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法律和政策的保障;二是必要的机构和队伍的保障;三是必要的经费保障;四是政府应充分调动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五是对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法援机构提供的数据,目前全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足6分钱,在过去几年,法律援助案件虽呈上升趋势,但符合受援条件的人群中仅有四分之一得到了应有的帮助。按照新颁布的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必须是免费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办理法援案件的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等。这些规定的落实,都需要由政府财政给予最低限度的经费投入予以保障。

  二、法律援助对律师是义务、是责任,但应依法得到办案补贴

  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而其他诸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条例仅以“国家支持和鼓励”的形式确定他们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实施者。由此可见,对律师从业人员而言,法律援助是义务、是责任,属“必须行为”的范畴。

  条例还进一步规定,政府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指派办理法援案件的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从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到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前提下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这一进步明确了要求律师履行法援义务,主要体现在要求律师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不是强制性地要求律师自己贴钱办案。

  针对目前有些律师不愿或不擅长办理诉讼案件,而由其出资折抵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做无论是从律师业的社会性和公益性特点看,还是从社会影响和社会的接受程度看,都弊大于利,不宜实行。

  三、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既不能加以限制,也不能不加监管

  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在采取切实措施,整合社会力量,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积极性,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的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表示,社会组织建立从事法律援助的机构,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必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能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

  (本报杭州8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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