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名外企员工集体申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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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02:15 京华时报 | |
作者: 张润东来源: 本报讯(记者张润东)35名原在美国泛华医药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的员工被泛华公司北京代表处突然解聘后,这些员工转而将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北京市外企服务总公司告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赔偿泛华公司北京代表处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8月29日上午,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申诉人翁女士在申诉书中称,2000年7月12日,她由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派往到美国泛华医药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并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并约定期满后美国泛华和自己双方无异议时,劳动合同书的期限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即2年。2002年7月12日劳动合同书到期后,申诉人与泛华代表处对劳动合同无异议,申诉人仍一直工作,劳动合同即延长到2004年7月12日。但2003年7月15日,美国泛华公司北京代表处向35名员工发出解聘通知,提出于今年8月15日对申诉人解聘。被解聘的35名中国员工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8月29日未到庭,此前他们辩称美国泛华公司北京代表处应是支付35名申诉人请求事项的主体,而不是他们。美国泛华公司代表处首席代表王先生说由于经济情况拖欠部分员工工资,解聘的中国员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将在10月15日前支付。律师说法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黄玲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美国泛华医药公司北京代表处不具备在中国聘用员工的主体资格,美国泛华与35名中国员工签订的只是《聘用中国员工合同》,劳动合同则是由中国员工与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签订的。35名中国员工与北京市外企服务总公司有劳动关系,35名申诉人要求北京市外企服务总公司支付工资、离职费及相应补偿金有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