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改判各方评说 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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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04:25 北京娱乐信报 | |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这一死刑改死缓的判决,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8月21日,《外滩画报》发表了李曙明的文章《对沈阳黑帮 主审法官: 判决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理解公众对判决的质疑。” “我相信这个判决结果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8月25日上午,刘涌黑社会案审判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晓明对本报记者说。 “我是承办人,是审判长,如果这个判决经不起历史检验,过了多少年,深层次的东西都出来了,我们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有可能就是历史罪人。”《南方周末》林楚方/文2003年8月28日陈兴良: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 根据有关证据,在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就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改判是无可挑剔的。刑讯逼供的害处是不言而喻的,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是打击犯罪的有效办法,但实际上,其常常会对打击犯罪形成障碍。 在此案中,如果真的是因为刑讯逼供而让刘涌“逃过一劫”,就是明证。不否认,确实有涉案嫌疑人遭遇了刑讯逼供,但是,正是因为刑讯逼供的大量使用,导致那些没有遭遇刑讯逼供的涉案嫌疑人也敢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 过去人们之所以没有深入关注刑讯逼供现象,或者说没有重视这种现象的危害性,主要是打击犯罪的思想占据了主流。很长时间以来,我们普遍没有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观念,打击犯罪和犯罪分子,成了司法实践的第一要务。 随着人们保障人权观念的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受到了限制。 李曙明:律师解释为什么加深我对刘涌改判的质疑 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自称“为了救刘涌一命,我曾给中央、最高法院、辽宁省委、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有关领导写过很多信,反映有关问题。”上述行为却加深了我对案件结果是否公正的怀疑,也迫使我们对这些行为进行审视。 “在中国谁都知道行政干预司法审判不好,我也特别反对行政干预。可是在万般无奈之下,人们又去寻求这种行政干预。这是个怪圈,也是个悲哀。”田文昌律师对行政干预的认识,可谓深刻。既然是“万般无奈”下的救济途径,既然确实有效(一些案件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公正的),既然律师的切身利益和案件结果息息相关,我们似乎没有理由苛求律师不这样做。但是,因此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却需要我们警惕。 拿刘涌案来说,作为著名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所处位置、他的社会活动能力,都决定了他的意见更容易被摆上领导案头,得到领导的首肯。既然目的是“保刘涌一命”,那么,他向领导提供的信息,也应该以这个目的为主要陈述方向。而那些被刘涌伤害的平民百姓,领导看到他们申诉的机会要相对小得多。因此,如果有关领导要对案件表态,至少有可能是在掌握不充分、不对称的信息下作出的。而这种干预对于司法判决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值得审慎思考。 诉讼的问题在法庭上解决,这是我们的理想。但是,短时间内恐怕难以完全实现。包括律师在内的各方通过庭外努力谋求公正,还将是长期存在并值得思考的问题。《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29日刘涌案改判真相调查沈阳警方:刑讯逼供是无中生有 公安机关对刘涌改判的反应比较强烈。一是改判没有法定的理由,二是改判给公安机关留了一个“刑讯逼供”的尾巴。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王副处长针对“不能完全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的说法,对记者说:“这是无中生有!说公安局刑讯逼供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中纪委也派人下来查过,但最后还不都是没有。再者说,如果真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话,案件的性质也就变了,刘涌早就出来了,一些公安干警也要受到处分。”辩护律师:普通百姓对真相缺乏了解 刘涌的辩护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认为,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 田文昌认为一审判死刑是判重了,一审中没有认定刑讯逼供。在定案时,又把不真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部分为刘涌是否涉及命案。刘涌没有直接参与命案,但他是否指使了呢?这是刘涌能否被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在预审时,所有参与命案的七八个人都说,是刘涌指使的。但在庭审时却全部否认,而且还有相反证据证明,刘涌不但没有指使,而且还对此表示反对。 《外滩画报》问道:前几天,新浪网上转载了《外滩画报》的一篇有关刘涌被改判死刑的文章,结果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有好几千个网民对改判发表评论,其中绝大多数是表示质疑和愤怒。他们认为,如果连刘涌这样的人都不杀了,那还有谁该杀呢?您对此有何评论? 田文昌说:“网民的评论是建立在一个宣传失实的基础之上的,他们的评论是可以理解的。原来的宣传资料有不少虚假成分,比如,材料说,慕绥新是刘涌的后台。但在起诉刘涌时却没有提慕绥新一个字。事实上,据刘涌讲他们俩根本就不认识。” 辽宁高院:死刑证据不足 辽宁高院宣传组组长刘黎明告诉记者,前年夏天她曾参与了辽宁高院对刘涌的提审。对这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刘黎明认为,原因主要是证据不太稳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审慎地取证,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细致的地方。譬如提审刘涌时,向刘涌询问一些犯罪事实,看看是否能和一审时对上。刘涌的回答和一审时有些不一样,认为有些事儿不是自己指使的,也不是自己做的,还有一些是被别人栽在了自己头上。 但刘黎明强调,这次改判是公正的,不存在人为因素。刘黎明说,对刘涌这个案件,法院的领导十分重视,有一位主管院长一直在负责此事,核准时由主管院长亲自看卷,证据核实一定要严谨。从审判员、审判长、主管院长到审判委员会,前前后后要有20多个人,大家是经过充分讨论的。 刘黎明说,现在辽宁高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都是在内部网上进行的,大家匿名在内部网上发表意见,这样就避免了以前当面讨论时,大家因有所顾虑、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畅所欲言的情况。可以说,对刘涌改判死缓的决定,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至于民间舆论的一些反映,他们已经整理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外滩画报》田夫刘小彪/文2003年8月27日公安局长谈办案压力:慕绥新为刘涌电话施压 2002年4月17日下午2时40分,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一结束,铁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就给杨局长打来电话说:“正义胜利了。”尽管这是意料之中的判决,但杨局长还是感到一种从未有过的放松。 领导沈阳公安民警,成功打掉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世人有目共睹,但作为公安局长的杨加林,在这两年间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却极少为外人所知道。 2000年7月14日,当刘涌被从黑龙江省黑河市押回沈阳后,杨局长就接到了当时任沈阳市市长的慕绥新电话:刘涌的案子能立住吗,我听社会上说你们严刑拷打逼供,给他毒品,还让他坐老虎凳。杨局长立即予以否认,并对慕绥新说:刘涌的案子铁证如山。 为办理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沈阳市公安局专门选拔了200多名民警,这需要经费。但就当沈阳市公安局向市政府申请50万元专案办案经费时,却遭到了慕的拒绝。慕的态度由暧昧转变为公开:对公安局打击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表示不满。 与刘涌关系密切的原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在沈阳警方开始抓捕刘涌的第二天,就打电话给杨加林,要约杨见面聊聊,其“探风”的意图已很明确。被杨加林拒绝后,刘就开始利用职权,对公安方面做手脚,以干扰警方办理刘涌一案。《沈阳晚报》2002年4月17日 抓捕刘涌的几个瞬间 经过秘密侦查,证实至少8起重大案件中刘涌嫌疑重大。2000年5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副局长于凌舜及刑警支队成员共6人召开秘密会议,决定成立专案组,继续深入展开秘侦,此案由此名为“5·25”专案。 7月1日夜,刘涌的“四大金刚”之一吴静明在铁西木材市场附近的养狗场被抓获,其他三名“金刚”:宋健飞、董铁岩、李志国也在宋健飞家同时落网。 7月1日夜,刘涌得到宋健飞被捕的消息后感觉不妙,离开自己开的娱乐城时没有开那辆牌照为“辽AC9999”的奔驰车,从而侥幸逃过了公安机关的抓捕。 7月4日,沈阳市公安局在全市各家晚报上刊登了悬赏通缉刘涌及其犯罪团伙张建奇、张凡、程健、高伟五名犯罪嫌疑人的消息和照片,电视台也播发了这一消息。经省公安厅厅长李峰批准,由公安部向全国发布了对刘涌的《边控通知》和《通缉令》。 7月10日,一个不同寻常的线索提交到指挥部:在黑龙江省满洲里、黑河一带发现了一“大褂”的踪迹。“大褂”名叫徐景岩,与刘涌关系密切,在个体烟贩王永学被打致死一案中负有罪责。鉴于他与刘涌的关系,是否说明刘涌也在满洲里、黑河或其他中俄边境一带逃窜呢?指挥部与黑河等地的公安机关建立了热线联系。 7月11日晚7时,李凡(刑警支队支队长)的手机中传来了黑河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王健激动的声音:“我们把刘涌抓到了,还有一个名叫高伟的男子,两个分别叫刘晓津、刘野的女子……” 杨加林猛地从椅子上站了起来,屋里人不约而同地发出一阵热烈的欢呼。 7月14日下午,于凌舜带领小分队押解刘涌等人回到沈阳,在刑警支队门口,受到自发赶来的群众热烈欢迎。人们冒着摄氏36度的高温,打着标语横幅,带着鲜花和100多面锦旗,把大院挤得满满的。3辆警车驶进大院时,人们“呼啦”围了过去,对黑枭刘涌发出一片愤怒谴责之声。昔日沈阳飞扬跋扈、不可一世的恶魔,而今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面色苍白,浑身颤抖。 一位男青年撩起上衣,露出3处长达10多厘米、缝合120多针的伤口给人们看,触目惊心。他就是两年前被刘涌的打手凶残砍伤的都市快车快餐厅保安员乔晨刚。立时,仪式变成了声讨控诉黑枭刘涌罪行的群众大会。摘自《黑枭》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陈言亚斌/著 刘涌案进程表 2000年7月11日沈阳警方悬赏五万元通缉的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及其同伙高伟被黑龙江省黑河市警方抓获。2000年7月14日,刘涌从黑龙江省黑河市被押回沈阳。 2001年7月31日刘涌案被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8名辩护人出庭为刘涌等22名被告人辩护。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涌、宋健飞被判死刑,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核准宋健飞死刑,立即执行;核准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鉴于孟祥龙所犯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对其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9年;对朱赤等3名被告人的起刑日期进行了更正。信报记者刘易/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