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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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07:27 新华网 | |
《法律援助条例》下周一实施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时指出 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此次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以往,一些律师戏称法律援助是“政府请客,律师买单”。既然强调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否就意味着应保证充足的财政投入?日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记者:听说对法律援助您曾经有过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叫“为贫弱者撑一片正义天空”。从1996年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它是否真的起到了“贫弱人群的保护伞”的作用? 张福森:我可以告诉你这样几个数字: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80万余件,解答法律咨询约600余万人次,有近97万人获得了法律援助。其中,2002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万多件,近19万人获得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这些社会的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们目前提供法律援助的量还是不够的,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相信在《条例》实施后,法律援助工作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记者:在以往推行法律援助工作中,多是强调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一些律师由此戏称法律援助是“政府请客,律师买单”;而此次《条例》明确提出它是政府的责任,这是否称得上是观念的革命?出于何种考虑? 张福森:《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实是一个突破性的进步。这说明从1994年我们提出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开始,确实经历了一个认识发展过程。 过去一些法律的规定中,基本体现的是把法律援助定为律师的义务。在实践中,由于经费的短缺,很多地方律师不但提供无偿的“智力义务”,甚至还要自掏腰包承担办案的成本费用。这次《条例》将政府的责任明确提出来,还明确规定,政府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从律师的义务到政府的责任的明确,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把法律援助规定为政府的责任是一种国际通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体现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记者:《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法律援助给予财政支持。既然强调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否就意味着应保证充足的财政投入? 张福森:回答这个问题,我想有两个方面的认识要搞清楚。首先,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并不意味着只是一个财政的投入。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至少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来引导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二是为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三是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四是充分调动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积极性来共同搞好这项事业;五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是政府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不是惟一的内容。 其次,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中,政府的财政投入永远不可能达到“充足”,这在世界各国都一样。据我了解,有的西方国家,法律援助经费达到了政府财政总支出的1%,却仍然满足不了社会的实际需求,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是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面临的共同课题。但是,这并不是说政府在提供财政支持上是无所作为的。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认为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应当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投入,也就是说,要建立一个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制度,让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得到一个最基本的保障。 记者:《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经济困难受援标准,到底法律援助的门槛设多高?可承受多大的受援量? 张福森:据我所知,广东省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是0.32元左右,而西部的一些省份这个数字比广东省少很多。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经济困难标准的制定也就是设立一个法律援助的门槛,这个门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经济困难的标准,使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记者:最近我看到这样一组数字,据有关部门估算,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大约有六七十万件,可去年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数字是18万件。这个缺口怎么解决? 张福森:你所说的这个缺口,实际上反映了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就是供需矛盾问题。这也是各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但同时我们又是社会主义国家,解决的办法更多一些。我们不会像有些西方国家那样,完全依赖政府的财政投入。我们要建立一个党委重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业奉献也会更加规范有效,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法律高校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也会有利于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也会对法律援助经费提供补充。 记者: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即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多是低层次律师,这是否属实?有人提议对于不愿承办援助案件的律师,可采取交钱代偿的办法,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张福森:我不认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多是低层次的律师。这些年来,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中涌现出很多优秀的律师,有的律师因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全国劳动模范荣誉,有的被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这正是因为他们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好的成绩,赢得了党和政府的肯定和老百姓的赞誉。当然,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就是由一些没 有案源的低水平律师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现象。这个问题的解决,同是否允许律师交钱代偿法律援助义务是有联系的。我认为,如果允许律师以交代偿金折抵法律援助义务,势必会造成一些业务能力相对强一点的律师,因为忙于办有偿案件,不愿意办法律援助案件,这样一来,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一些能力相对差的律师来办,这对受援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将带来很不好的社会影响,也不利于树立律师的社会形象。 记者:此次《条例》特别强调了法律援助一定是无偿的法律服务;而我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地方还有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费用的情况,您如何看待? 张福森:法律援助不得收取费用和搞有偿服务,这一点司法部早在2001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就提出来了。但据了解,目前仍有一些地方还没有很好地执行这项要求。这次《条例》制定过程中,考虑到过去实践中向受援人收取利益返还费用和减收费等做法,极易导致一些法律援助机构由于经费不足而办理有偿收费案件,“以案养案”,或者借机收取当事人财物,一旦开口子,极有可能导致乱收费行为的产生,并且难以控制,从而背离法律援助的性质,影响法律援助的声誉,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当事人财物和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也就是说,《条例》明确禁止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任何费用。这作为一项法律规定,作为刚性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切实遵守。(记者/张倩)(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