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是推进环保的巨大动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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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09: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程序加以规定,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新发展。那么,怎样才能确保公众意见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被充分考虑到,而不仅仅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公众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和途径来进行公众参与?就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不是说对所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都允许公众参与,还是对其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为什么? 答: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并不是指所有的规划草案都允许公众参与评价。允许或不允许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尺度应当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因此,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工作。决不能害怕群众,把那些很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草案,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指导性的专项规划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也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因此,至于哪些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要公众参与讨论,哪些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由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问: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什么时间进行公众参与最好,为什么? 答:如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未编制出来就进行公众参与,势必出现“空对空”的现象,没有实际意义;而如果在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审批之后再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意见就无法及时地为规划的决策提供参考。因此,为了切实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并保证规划的正常审批和发布实施的进度,公众参与的时机应当是在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形成之后,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 问: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是针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还是针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意见? 答:公众提意见的对象,也就是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提意见的对象,是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而不是专项规划草案本身。因为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评价的,是该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问: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公众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和途径来进行公众参与? 答: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吸收公众参与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之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论证会主要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所涉及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比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中提出的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的意见,拟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一定专门知识的公民和有关单位的代表进行论证,对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中的有关内容提出论证意见。 这里所谓的听证会,是指按照规范的程序,听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的一种会议形式。 问:怎样才能确保公众意见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被充分考虑到,而不仅仅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 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这就是说,在有关单位、专家和有关公众,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了公众参与,发表了意见之后,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要认真予以考虑,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已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需要注意的是,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供审查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的要报告,不采纳的也要报告,以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策。法律如此规定,目的就是在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 问:参与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公众”是如何确定的? 答:对于参与评价的公众的范围,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参与评价的公众的范围是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有关的单位和公众,应当是与某专项规划实施后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公民。有关专家,是指其业务所长与所评价的规划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有关,他们在举行论证会时可以发表一定的见解。 问:环境影响涉及到千家万户,环保决策的透明、环保信息的公开尤其重要。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如何保证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的? 答:《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在第二十一条作了类似的规定,规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如果不被采纳,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单位要说明理由,确保了环境保护的透明度。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保障公众参与,有助于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使环境影响评价为政府的决策行为提供科学依据成为现实可能。同时,生活在某一区域的公众对该区域的环境状况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与认知。公众参与可以促进有关部门更全面地认识评价对象所处环境的状况,发现和认识许多潜在的环境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公众参与制度本身也体现了充分尊重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 问:国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都昭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而且《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评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请您讲讲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国家规定保密的情形除外,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 (来源:■本报记者王冬梅) | |